你们提出的“关于让‘美丽乡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6年,自治州党委、政府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针对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尤其是贫困村、抵边村投入严重不足、历史欠账多的突出问题,作出大力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补齐农村发展短板的重大决策,选取5个乡镇场、52个村队作为第一批示范点,并将23个贫困村全部纳入首批建设范围,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基层的广泛好评,各族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看到了真真切切的变化,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极大地惠及了民生、凝聚了民心。
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实现“四个全面”战略目标,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补齐农村短板,改变村容村貌、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在认真总结自治州2016年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州“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博州党办发〔2017〕15号)。
2017年,根据《意见》内容,全州实施的14个乡(镇、场)、135个村(队)“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各县市、乡镇场均按照“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原则编制了“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规划设计注重特色,保留乡土气息,田园风光和植绿护绿,完善了住房、道路、给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按照统一的标准新建和改造院落、围墙、大门,并大力开展农村环境治理,使全州乡村人居环境和整体面貌大为改观。
目前,根据自治州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博州发改发〔2018〕27号)文件,“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暂停实施。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整体形象,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努力把我州乡村建设成为村村有特色、村村有亮点的美丽乡村,有效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感谢各位委员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