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博州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工改办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岗位津贴问题的答复》中第一条明确规定:“这次调整岗位津贴标准后,同时批准列入两种岗位津贴实施范围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能按其中较高的一种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已经重复享受的应立即纠正。”
二、人事部、财政部下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中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为提高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高出幅度按10%掌握(即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由30%提高为40%)。文件中提到的“津贴”为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工资构成项目,是按照当时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核算的,因为2005年的基本工资标准一般都低于1000元,一次提高部分的标准低于100元。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取消了“津贴”项目,因此提高部分无法核算。
三、按照新人发〔2004〕53号文件规定,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日9元,二类每人每日7元,三类每人每日5元,四类每人每日3元。按照目前我州卫生防疫人员执行的二类标准核算,每月为154元。
因此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只能享受新人发〔2004〕53号文规定的卫生防疫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