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给基层工作退休人员给予三金或一次性补贴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范围,对在任的村干部,试点县(市)应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试点县(市)确定,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对曾经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且已开始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对曾经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没有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2011年7月,自治州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其中也包括村干部。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其中,第八条规定:“对在任的村干部,县(市、区)应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从目前政策执行情况看,博乐市给予了在任村干部缴费补贴标准达到了每人每年1000元。村干部卸任未满60周岁的,应继续参保缴费,并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
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均对包括过去任职和现在在职的村干部都有政策规定,并明确了新老制度衔接办法。由于城乡居民属县级统筹,对村干部参保缴费的补贴标准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研究决定。
衷心感谢您对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