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改变国营农牧场职工社保金缴费方式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新党办〔2003〕19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及其职工,从2003年7月1日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按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待遇;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国有农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对于年满16周岁的国营农牧场职工子女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农牧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可按年审核、按月、季或按收获季节缴纳。
随着自治区和自治州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的出台,自治州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4年,自治区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对于缴费困难的国营农牧场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
为更好的将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从2002年起,自治州充实了基层工作力度,所有乡镇(街道)社区、村队均建立了劳动保障站(所),专门从事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征缴、社会保险政策宣传以及就业培训工作。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改变国营农牧场职工社保金缴费方式的提案”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更有效推进国营农牧场职工,尤其是轻壮年职工参保缴费。
衷心感谢您对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