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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停止收取冬季停暖住户45%取暖费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委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8]206号)文之规定:基本热价可按总热价的30%—60%的幅度确定,具体幅度由各地根据供热企业的固定成本等情况确定。并经过定价审批程序,于2009年8月24日对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复《关于对博乐市城市冬季停暖收费标准的批复》(博州发改价[2009]100号):博乐市城市供热用户冬季停暖收费标准按该供热单位热价的45%缴纳,此规定自2008年—2009年采暖期开始执行。如需停止收取冬季停暖住户取暖费,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重新出台冬季停暖住户取暖费价格管理政策。
2018年6月13日
上一条:对自治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6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下一条:对自治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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