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车用天然气价格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州车用天然气分两种情况(两种气源),第一种是管道输送CNG车用天然气,第二种是车载运输LNG车用天然气。据了解,我州冬季天然气日用量约20.3万立方,其中:居民生活用气量约5.3万立方,车用气(含商业)约15万立方,每日用气量缺口约10万立方。
一、根据《自治区定价管理权限目录》中:管道输送天然气的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定价之规定,我州CNG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政府定价为2.70元/立方,一直未调整。
二、车载运输LNG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在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目录内,属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企业自主定价,但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以便社会监督。
三、在2017年底开始的全国范围“气荒”期间,为全力保障群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州政府定价的CNG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未作调整,仍为2.70元/立方。
四、车载运输LNG车用天然气因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且属市场调节价格,在全国范围“气荒”期间,价格有上扬趋势。
我州价格管理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价格管理工作,在车用天然气价格管理上充分发挥职责,在全国范围“气荒”期间,对天然气经营企业拟提高销售价格的请求,经过认真分析,未进行批准。对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天然气经营企业,我们对其价格动态进行了全程监测,确保消费者权益。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