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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做好保护自治州蒙古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提案收悉,您在提案中提出“选出优秀的学员,授予县市级、自治州传承人荣誉称号”的问题,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能授予,只能认定,需要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且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必须符合以下列条件:
㈠掌握并承续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
㈡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㈢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符合上述条件,按照一定程序方能命名。
2018年5月25日
上一条:对自治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下一条:对自治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0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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