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博州发改价〔2016〕66号 签发人:杨文戈
对自治州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7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古丽皮热斯·努尔、马那提别克、夏米西卡德尔、李兰江、斯坎丹等五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停车费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博乐市锦绣住宅小区(A、B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计价格〔2001〕14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相关规定,2013年11月我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博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试行)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3]9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规定:
1、博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限价)。
2、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价格部门受理本区域(包括团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申请,并将实地核查批准后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博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配套设施达到标准要求的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⑴露天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标准:配有专制停车牌、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划线车位编号或固定锁位器、全天24小时有保安人员看管,铺有地砖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
①规划停车位:80元/车·月。
②场地占用费:60元/车·月。
③临时停车:2元/车·小时(2个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
⑵露天简易停车服务设施标准:指不符合以上露天停车场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条件,但全天24小时有保安人员看管,铺有地砖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的车位。
①规划停车位:48元/车·月。
②场地占用费:30元/车·月。
③临时停车:1.0元/车·小时(2个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天最高不超过6元)。
4、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最高限价标准,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和居民可承受能力,根据本地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地实际情况及服务水平,适当下浮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规定。
5、住宅小区停车场地之外,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场地占用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
6、为了规范化管理,凡是住宅小区停车场地达不到第四条规定的停车场服务配套设施标准条件的住宅小区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等规定。
二、收费标准审批管理权限已经下放至博乐市发改委价格部门,该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是否高的问题,博乐市价格部门通过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后确定具体的下调幅度
1、2013年11月自治州发改委正式制定出台了《关于博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试行)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3]95号)规定,明确了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博乐市发改委价格部门受理本市区域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申请,并将实地核查批准备案的规定。
2、2013年11月,州发改委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博乐市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目前博乐市发改委、住建局正在对所属博乐市锦绣A、B小区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财务收支情况、企业账簿、会计报表和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基础,依照监审程序对物业服务企业2013、2014、2015三年的停车费经营成本进行成本初审,核算结果出来后,邀请自治区价格成本监审局专家或州内相关专家进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成本审核,初步确定成本审核结论。若收费标准下调不用开听证会程序。博乐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初步确定的成本审核结论及部分业主代表的意见,同时报州直相关部门和博乐市政府最终审定通过后确定标准下浮的幅度。此项工作于5月底完成,按照相关规定对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审核结论审查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上会研究决定同意后,完成对该小区的停车服务费调整的审批。
3、核查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配套设施达标情况。住宅小区露天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标准:有专制停车牌、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划线车位编号或固定锁位器、全天24小时有保安人员看管,铺有地砖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等设施,缺一项要降低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博州发改价[2013]95号)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你们对自治州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5月25日
联系单位: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吉仁太 电话:2318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