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公开

对自治州十一届政协五次会议第 17 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2016年11月07日 19:11  

(A)类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博州发改〔2016〕62号                       签发人:杨文戈

对自治州十一届政协五次会议

第1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沙·敖其尔、努尔塔依、阿巴白克力、霍英、马彦春、宋涛等六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取消小区停车费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博乐市锦绣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政策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占用小区公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认定为场地占用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计价格〔2001〕14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相关规定执行,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

2013年11月制定出台的《博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试行)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3]9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露天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标准:配有专制停车牌、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划线车位编号或固定锁位器、全天24小时有保安人员看管,铺有地砖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等设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按95号文件执行(即: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场地占用费每车每月60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80元。对已经购买地下车位(车位)的小区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2.8元。临时停车:2元/车·小时(2个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的规定。

2014年博乐市锦绣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州锦绣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到博乐市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进行了备案登记,该物业服务公司向该小区业主收取按场地占用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是符合政策的。物业服务公司实行登记管控外来车辆进出小区,配备安装了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及警卫保安人员看管,对外来车辆实行管控进出要刷卡登记,没有卡的居民交一定的停车服务费用就可以领取卡,小区内治安管理良好,收取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停车服务设施、卫生等公共设施维护、更新改造使用支出。

95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最高限价标准,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和居民可承受能力,根据本地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地实际情况及服务水平,适当下浮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化管理,凡是住宅小区停车场地设施达不到博州发改价[2013]9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停车场服务配套设施标准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等规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法律依据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计价格〔2001〕14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2、博州发改价[2013]95号文件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度管理。明确了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博乐市发改委价格部门受理博乐市锦绣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申请,并将实地核查备案批准后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自治州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感谢你们对自治州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4月23日

联系单位: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吉仁太 电话:231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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