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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比例调整 |
公共服务 |
法人 |
1.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者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
2 |
1.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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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章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新建规〔2023〕8号)第十章四十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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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缓缴 |
公共服务 |
法人 |
1.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者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
2 |
1.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
1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章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新建规〔2023〕8号)第十一章第四十六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缓缴具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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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公共服务 |
自然人 |
1.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的个人征信报告; 2.贷款书面申请; 3.身份证; 4.户口簿; 5.银行卡; 6.购房合同; 7.契税完税证明; 8.首付款票据、增值税发票; 9.不动产权证书(现房/再交易住房); 10.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11.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12.商业银行贷款全部的还款明细; 13.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 14.婚姻状况证明。 |
14 |
1.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
2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新建规〔2023〕8号)第一章第三条:全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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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 |
公共服务 |
自然人 |
1.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的个人征信报告; 2.贷款书面申请; 3.身份证; 4.户口簿; 5.银行卡; 6.购房合同(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7.首付款收据; 8.增值税发票; 9.婚姻状况证明。 |
9 |
1.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
2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新建规〔2023〕9号)第一章第三条:全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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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再交易住房贷款 |
公共服务 |
自然人 |
1.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的个人征信报告; 2.贷款书面申请; 3.身份证; 4.户口簿; 5.银行卡; 6.再交易住房买卖合同; 7.契税完税证明; 8.不动产权证书; 9.评估报告; 10.婚姻状况证明。 |
10 |
1.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
2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新建规〔2023〕10号)第一章第三条:全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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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
公共服务 |
自然人 |
1.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的个人征信报告; 2.贷款书面申请; 3.身份证; 4.户口簿; 5.银行卡; 6.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 8.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9.工程概预算; 10.婚姻状况证明。 |
10 |
1.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
2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新建规〔2023〕11号)第一章第三条:全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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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 |
公共服务 |
自然人 |
1.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的个人征信报告; 2.贷款书面申请; 3.身份证; 4.户口簿; 5.银行卡; 6.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7.购房合同; 8.首付款证明; 9.契税完税证明(再交易住房提供); 10.婚姻状况证明。 |
10 |
1.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
2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新建规〔2023〕12号)第一章第三条:全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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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拍卖房贷款 |
公共服务 |
自然人 |
1.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的个人征信报告; 2.贷款书面申请; 3.身份证; 4.户口簿; 5.银行卡; 6.不动产权证书; 7.首付款证明; 8.竞拍协议; 9.契税完税证明; 10.婚姻状况证明。 |
10 |
1.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
2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新建规〔2023〕13号)第一章第三条:全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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