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林业和草原局——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09月16日 09:25 局资源管理科
事项名称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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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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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博州林业和草原局 |
行使层级 |
地州级 |
办理对象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申报单位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09-2230300 |
监督电话 |
0909-2311231、2315312 |
到办事窗口的最多次数 |
1次 |
办理地点、时间 |
博州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州直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19:3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夏季) |
办理条件 |
申请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规定的;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办理材料 |
1.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申请书 2.设立自然保护区的科学考察报告 3.拟设立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或使用证明 4.拟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资源景观照片、影像光盘等资料 5.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第一环节 |
受理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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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查 |
巴特达赖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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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决定 |
巴特那生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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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送达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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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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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让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复议受理部门为博州人民政府,地址:博乐市青德里大街201号,电话:0909-2318541 |
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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