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服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务事项清单
2020年09月16日 10:49 局资源管理科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子项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州林业和草原局 |
行使层级 |
地州级 |
办理对象 |
森林经营单位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09-2311363 |
监督电话 |
0909-2311231、2315312 |
到办事窗口的最多次数 |
1次 |
办理地点、时间 |
博州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州直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
办理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
办理材料 |
1、使用林地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使用林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使用林地单位法人身份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调查表》;6、植被恢复措施;7、特殊个案需要提供的材料(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说明)。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第一环节 |
受理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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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查 |
樊兴晨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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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决定 |
布 卡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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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送达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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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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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林传发〔2018〕82号)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复议受理部门为博州人民政府,地址:博乐市青德里大街201号,电话:0909-2318541 |
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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