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子项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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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州林业和草原局 |
行使层级 |
地州级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09-2311363 |
监督电话 |
0909-2311231、2315312 |
到办事窗口的最多次数 |
1次 |
办理地点、时间 |
博州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州直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
办理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或法人,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
办理材料 |
1、使用林地的申请表和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公示及公示说明;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5、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凭证;6、个人身份证明:7、用地单位资质证明;8、使用林地补偿协议;9、林地补偿费等4项费用补偿证明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兑现补偿的承诺文件;10、项目建设批准文件;11、县市林草局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文件;12、县市政府划拨造林用地承诺函;13、地州级林草局申请文件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第一环节 |
受理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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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查 |
樊兴晨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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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决定 |
布卡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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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送达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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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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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2.《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林传发〔2018〕82号)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复议受理部门为博州人民政府,地址:博乐市青德里大街201号,电话:0909-2318541 |
中介服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