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林业和草原局——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09月16日 10:28 局资源管理科
事项名称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子项 |
/ |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博州林业和草原局 |
行使层级 |
地(州)级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09-2230300 |
监督电话 |
0909-2311231、2315312 |
到办事窗口的最多次数 |
1次 |
办理地点、时间 |
博州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州直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19:3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夏季) |
办理条件 |
1.单位和公民需进入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2.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危害国家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严守国家自然资源机密、接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管理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的。 |
办理材料 |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县市林草部门审核的有效文件 4.证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说明申请人从事申请所涉及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第一环节 |
受理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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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查 |
巴特达赖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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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决定 |
巴特那生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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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送达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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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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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复议受理部门为博州人民政府,地址:博乐市青德里大街201号,电话:0909-2318541 |
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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