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子项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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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州林业和草原局 |
行使层级 |
地州级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09-2311363 |
监督电话 |
0909-2311231、2315312 |
到办事窗口的最多次数 |
1次 |
办理地点、时间 |
博州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州直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
办理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
办理材料 |
1、使用林地的申请表和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公示及公示说明;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5、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凭证;6、个人身份证明:7、用地单位资质证明;8、使用林地补偿协议;9、林地补偿费等3项费用补偿证明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兑现补偿的承诺文件;10、项目建设批准文件;11、县市林草局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文件; 12、植被恢复措施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第一环节 |
受理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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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查 |
樊兴晨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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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决定 |
布 卡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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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送达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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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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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林传发〔2018〕82号)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复议受理部门为博州人民政府,地址:博乐市青德里大街201号,电话:0909-2318541 |
中介服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