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林业和草原局——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09月16日 10:44 局资源管理科
事项名称 |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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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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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博州林业和草原局 |
行使层级 |
地州级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09-2230300 |
监督电话 |
0909-2311231、2315312 |
到办事窗口的最多次数 |
1次 |
办理地点、时间 |
博州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州直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19:3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夏季) |
办理条件 |
单位和中国公民需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危害国家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严守国家自然资源机密,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的。 |
办理材料 |
1.活动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的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申请报告2.个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第一环节 |
受理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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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查 |
巴特达赖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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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决定 |
巴特那生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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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送达 |
米拉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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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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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复议受理部门为博州人民政府,地址:博乐市青德里大街201号,电话:0909-2318541 |
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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