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补贴

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2023年03月15日 12:48  州农业农村局

为扎实推进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稳步提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能,促进粮食安全和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全区农业产业发展新常态,以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重点,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体系,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推动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促进种植业结构合理调整,确保全州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着力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农业产业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㈠坚持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改善为基本路径。把节约资源和保护耕地环境放在优先位置,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残膜回收、减少农药化肥用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现全州农业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变。

㈡坚持以粮食安全、结构合理、农民增收为基本任务。立足构建以参与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农业新发展格局,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突出保粮食安全和保农民收入协调统一,优先保障对种植粮食作物尤其是小麦的耕地进行补贴。

㈢坚持以农民主体、政策引导、政府依法监管为基本遵循。以保障合法种植者基本收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县(市)结合自治区切块下达资金总量,参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补贴对象、标准、条件和程序,制定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注重将补贴资金监管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移,实行逐级申报审核,严肃发放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落细。

三、主要内容

㈠补贴对象。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㈡补贴面积。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拥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面积为基础,其它类型耕地以合法种植证明文书为基础确定。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公布的耕地数据,精确核实土地性质,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如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地、草地),已转为设施农业或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等。

㈢补贴条件。一是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小麦、玉米、青贮饲料、苜蓿等特定作物。二是补贴耕地要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落实深松整地等保护耕地地力,提升耕地质量等具体措施。三是同一地块一年只能补贴一次,以正播作物优先作为补贴对象予以补贴,复播玉米、苜蓿不得列入补贴对象。四是补贴作物以种植冬小麦、春小麦、正播籽粒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特色经济作物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五是果粮间作田按照科学折实后的粮食播种净面积,给予核定补贴。

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三是已经纳入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地、草地)及退地减水范围的耕地。四是违法开垦且未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㈣补贴管理。根据2022年第三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2023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农业生产支持补贴资金情况、各县(市)申报2023年度冬春小麦补贴面积以及历年结存资金四项因素,核定各县(市)补贴资金。各县(市)应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拨付各县(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可转入下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继续使用;资金不足的,原则上由当地财政配套资金予以补齐。

四、标准和程序

㈠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对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20元;对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自治区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在补齐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缺口后,实施小麦种植一次性补贴,对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0元;对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

地方配套资金在实现小麦种植应补尽补后,对种植青贮饲料的耕地,每亩补贴120元;种植苜蓿的耕地,每亩补贴100元;种植玉米(不含复播)和特色经济作物的耕地,每亩补贴18元。玉米用于青贮或收获籽粒由各地结合申报底册经实地核查后确定,用于青贮的按每亩120元标准进行补贴,用于收获籽粒的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特色经济作物由县(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确定特色经济作物补贴范围(不含棉花、林果、蔬菜)。

㈡补贴程序。建立实名公示制度,实行严格管理,概括为“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录入系统”。

——农户申报。农户(种植户)自愿申请,向村委会据实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

——核实公示。村两委组织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场)复核。乡镇(场)组织对村级上报的耕地补贴面积开展实地复核,无误后,报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

——核实认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乡镇复核后的耕地补贴面积进行实地核实。

——二次公示。县(市)核定无误后,村级在村委会进行二次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发放补贴。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耕地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单,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由各县(市)组织补贴资金发放,明确补贴资金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录入系统。耕地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合适载体进行公告,并组织乡村,对照发放清单录入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时监测系统。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各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惠民补贴发放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补贴面积核实和监管等工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

㈡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实施方案制定、面积核准以及资金监督使用和绩效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落实、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各县(市)承担补贴发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补贴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兑付资金、宣传解释和问题反馈等工作,要配套相应工作经费,确保面积核实等外业工作保质保量落实到位。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做好补贴面积的申报、统计、核实、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政策解释等工作。各县(市)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的原则,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㈢做好宣传培训。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乡村“大喇叭”、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内容。县(市)要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设立热线电话,向社会各界释疑解惑,为补贴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㈣强化监督管理。自治州及各县(市)、乡镇(场)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拓宽补贴问题线索反映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补贴政策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落实资金执行定期调度工作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审计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环节加强监管。严格落实补贴面积核查机制,逐级成立核实工作小组,形成“村(队)级核实、乡镇(场)复核、县(市)自查审查上报,自治州抽查复核”四级联动核查补贴面积的良好工作氛围。对虚报面积,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㈤注重绩效考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进度,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于每月18日前将补贴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当年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分别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联系人:赵爱萍

联系、举报电话:0909-2310720

电子邮箱:395147663@qq.com

附件: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任务分配表


附件

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亩

序号

地(州)、县(市)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面积任务

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面积任务

冬小麦

(220元/亩)

春小麦

(115元/亩)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面积任务

小麦种植专项补贴资金补贴

面积任务

春小麦

(115元/亩)

冬小麦

(10元/亩)

春小麦

(115元/亩)

1

博州

9.31

0

4.7

9.31

3.89

2

博乐市

3.01

0

2

3.01

1.66

3

精河县

0

0

1.9

0

1.57

4

温泉县

6.3

0

0.8

6.3

0.66

审核人: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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