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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项目

设定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内容

1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对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的30%,且年内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宜重复。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规划、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门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治安 、消防、价格、特种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公布受理方式、程序和期限,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检查的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监督检查。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3.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检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检查的内容;

二、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1.是否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针对大风天火灾特点,组织开展针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群众防范和扑救火灾的技能;

3.是否确定大风天的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是否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证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到位;

5.是否组织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是否针对大风天特点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和农牧团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

1.是否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周边火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2.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增加巡查频率或组织现场监护,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

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落实阻燃蓬布保护措施;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

5.是否加强火源管理。严禁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取暧、做饭、严禁焚烧物品;

6.是否加强对电线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7.麦草、木材、棉花、芦苇等易燃、可燃物品堆垛是否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

8.车辆是否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列管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火灾高危单位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检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检查的内容;

2.消防器材库是否建在靠外墙或便于进出的部位,并应当结合实际配备充足的消防战斗服、安全头盔、腰带、消防胶靴、救生绳、防烟防毒面具、强光手电、灭火器、消防斧、腰斧、缓降器、折叠拉梯、折叠式软梯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

3.属于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室内的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为灯光式,且主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米×0.30米;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严禁将避难层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

5.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6.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7.在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粉刷、防水处理和外墙保温施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8.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是否对烟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理;

9.是否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一次评估;

10.是否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数据;

11.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

1.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 2.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检查的内容;

2.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

4.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不得设置障碍物;

5.在楼梯、走道、电缆井、管道井等,不得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

6.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7.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依法或者按照约定承担整改资金;

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1.棉花收购站、加工厂、仓库、露天堆场、转运站以及棉纺企业堆放棉花的场所(以下统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2.临时储存棉花的代收点、代储点等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检查的内容;

2.新建、改建、扩建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选址,消防设施以及收购、加工和储存区的设置,是否遵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3.新建、改建、扩建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是否符合本办法附件《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安全规范》的规定。

4.是否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5.是否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技能演练,提高灭火自救能力。

6.是否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7.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机动泵、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它灭火工具,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冬季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正常使用。

8.生产车间、仓库、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禁止使用明火;其他部位需要动用明火的,是否按照本单位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准用手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9.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区外设置的维修工房、装卸人员休息室安装和使用火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并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进行严格管理。

10.是否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巡逻制度。

11.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

12.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

13.机动车辆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前,是否进行检查,严防带入火种。

14.装卸棉花的机动车辆是否遵守下列规定:①配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气火花熄灭器,排气管一侧不得靠近棉垛;②在固定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内加油或者修理车辆;③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应当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15.棉花加工生产是否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对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是否设置安全架、安全罩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

16.棉花加工厂区、车间是否定期清扫,保持环境清洁,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设备运行。管线与电缆沟槽是否采取遮挡、封闭措施,防止落棉、尘杂进入。

17.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和靠近场(库)区围墙、铁道旁的皮棉堆垛,必须使用阻燃蓬布苫盖。

18.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电气线路的消防用电是否按二级负荷供电,用电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内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者阻燃管。

19.堆放籽棉的电动机械是否采用防护型开关,移动式电缆是否采取防止碾压的措施,设专人进行现场看护,并定期进行绝缘性能检验。

20.棉花加工车间是否采用防爆型或者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用于堆场户外照明的灯具,是否采用防护型灯具。

21.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要求,装置避雷设施,定期检测,保证有效使用。

2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对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的30%,且年内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宜重复。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依申请检查

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4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的单位

依申请检查

当事人是否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5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依法实施临时查封的单位或场所

依申请检查

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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