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博州经济社会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活动日益频繁,但实践中存在管理不规范、程序不统一、收益处置不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以下简称“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亟需通过制度建设加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新管规〔2025〕1号)等规定,在严格遵循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州国有资产管理现状,我局制定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二条,详细说明了博州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的适用范围、定义、原则、管理部门职责、出租出借条件、程序、收益管理,以及合同签订、安全责任等内容,既总结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也有许多结合工作实际的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自治州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土地房屋管理活动。二是明确了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价值管理等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并按规定履行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收集准备相关资料。三是明确了期限。土地房屋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因承租方投入成本较大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5年的,应进行专项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四是明确审批流程。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土地房屋出租出借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经集体研究后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土地房屋出租出借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批复,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以出租评估价为底价,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租,依据公开招租结果与承租单位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五是明确租金管理。土地房屋资产出租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行政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事业单位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解读单位:博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解读责任人:刘玉莉
联系电话:2318398
博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