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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财政局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完善政府采购支付制度规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加快政府采购支付进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是规范支付管理。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支付工作,不得违规滞留款项作为“质保金”,不得违规挪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不得拖欠支付供应商款项。

二是提高预付款比例。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80%。后续款项按照合同履行进度执行,原则上付全款时合同应当履行完毕。

三是强化履约管理。要求各级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拒不支付资金的,相关供应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追究单位违约责任。

四是强化责任约束严禁各级预算单位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为由违反预算、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审核人:张自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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