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财政局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完善政府采购支付制度规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加快政府采购支付进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是规范支付管理。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支付工作,不得违规滞留款项作为“质保金”,不得违规挪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不得拖欠支付供应商款项。
二是提高预付款比例。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80%。后续款项按照合同履行进度执行,原则上付全款时合同应当履行完毕。
三是强化履约管理。要求各级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拒不支付资金的,相关供应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追究单位违约责任。
四是强化责任约束。严禁各级预算单位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为由违反预算、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审核人:张自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