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构建完善现代化停车治理体系,有效缓解人民群众“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停车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由州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㈠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制定管理办法是完善交通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要。由于我州对城市停车问题缺乏有效统一的停车管理法规,各职能部门在法律上应有的职责和权力未被有效明确,管理多头、缺位、越位等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我州停车管理的法律依据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弹性大,落地性不足,需要依靠各地执法者依据具体情况来实施,其实也就赋予了执法者比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就会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加强地方立法,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是当前我州交通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迫切要求。
二是制定管理办法是促进停车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停车设施不足是历史欠账,仅靠政府投资建设不现实。停车收费在我州是一种低价管制状态,停车场建设投资大且收益低,社会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自然不高。在当前情况下,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停车设施建设,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鼓励政策,把停车问题推向市场,让停车产业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㈡ 立法可行性
目前,国家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我州停车场的建设管理立法提供了上位支撑。国内,如内蒙古自治区、湖南省怀化市,省内像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等地,已制定了相应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这些城市制定出的停车场建设管理制度对我州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能够为我州开展公共停车场管理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我州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方面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固定。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提高全州公共停车场管理水平,缓解停车矛盾,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州在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等方面做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缺乏系统性的政策支持,停车管理中的深层次矛盾尚未解决,亟需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出台专门的政策措施。因此,2022年8月,州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初稿于8月25日挂网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同时,也征求了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发改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8个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根据多方的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
三、立法依据
㈠ 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㈡ 政策依据。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全区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等。
㈢ 其他参考。主要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
四、起草的总体思路
本次《办法(草案)》的起草,在宏观层面上,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停车资源供需平衡发展,提高停车管理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停车难”等突出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治理新格局,促进城市道路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具体层面上,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研,切实分析和深入查找、剖析我州在公共停车场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坚持小切口解题,保证《办法(草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注重体现立法前瞻性原则。二是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为导向。借鉴先进地区的立法经验,吸收中央、自治区党委的最新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推动我州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向高标准、高水平方向发展。三是坚持民生导向,回应市场期盼。在立法导向上坚持人民为中心,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把停车问题推向市场,让停车产业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五章二十六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㈠ 明确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政府职责和基本机制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依据与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二是明确公共停车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职责(第三条、第四条);三是确立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激励措施(第五条)。
㈡ 推进优化停车资源供给结构
一是明确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编制、土地利用(第六条、第七条);二是明确建设标准、手续办理、配套设施建设、建设要求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明确公共停车场要配建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十二条);四是合理利用空间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立体停车设施(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五是明确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㈢ 加强停车资源精细化组织管理
一是明确不同类别停车场的经营主体(第十七条);二是明确收费定价方式及标准(第十八条);三是明确公共停车场的备案要求(第十九条);四是明确路外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二十条);五是明确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遵守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六是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员应遵守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㈣ 法治保障机制
明确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审核人:周桂姣
原文链接:http://www.xjboz.gov.cn/info/1979/1233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