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发〔2018〕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为扩展普惠金融服务,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州通过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政府与银行、担保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合作,推出了养殖业保证保险、政银保担、银政通、“4321”银政担等系列地方金融业务,解决了一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自治州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仍存在国有担保公司“小散弱”、担保规模小、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代偿追偿机制效率低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的充分发挥。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攻坚期,乡村振兴战略正处于起步开局阶段,需要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更好地满足其融资需求,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是关键之举。
二、总体要求
㈠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系列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突出打好“三大攻坚战”,按照“1+3+3+改革开放”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补短板、强弱项,加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扩展普惠金融服务,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融资难题,推动自治州普惠金融迈上新台阶,助力自治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㈡ 主要原则。坚持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通过市场化手段、专业化管理,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推动形成政府支持、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统筹兼顾、多级联动的融资担保体系,带动和引导更多资金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并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实体经济予以支持。
三、发展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㈠ 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聚焦“三大攻坚战”。
1. 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开展担保业务。国有担保公司要依法依规审慎经营,远离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违规业务;优化担保结构,坚持市场化运作,严控单个客户及单笔担保金额,提升低风险业务比重;围绕自治州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业、民族手工业、特色旅游业、商贸物流业、生态环保业等,推动担保资源向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集中。
2. 围绕精准脱贫攻坚战开展担保业务。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带动银行资金支持扶贫领域的利益联动机制,制定出台扶贫项目担保业务奖励机制和代偿风险补偿政策,努力扩大扶贫项目担保规模;积极开展贫困户创业担保业务,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扶贫企业和扶贫项目担保收费实行较低费率。
3. 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担保业务。国有担保公司要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严禁“三高”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业务,坚决不担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特色产业和绿色产业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和降低费率,减少企业融资成本。
㈡ 积极拓展业务领域,以创新引领担保事业发展。
1. 推动地方金融政策业务创新发展。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推动地方金融政策业务创新发展,通过扩大地方金融政策业务贷款对象范围、降低保险费率和担保费率、增加风险保证金、扩大合作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范围、推动“政银保担”“银政通”“银政担”等业务提标扩面,不断创新地方金融政策业务;支持州国有担保公司开展“续保贷”过桥融资项目,帮助中小微企业筹集短期信贷“过桥资金”,解决企业贷款还款难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2. 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自治区再担保公司支持。加大政策研究力度,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同时加强与自治区再担保公司合作,实现风险共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㈢ 多措并举,做大做强国有担保公司。
1. 充实自治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将自治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由目前6500万元增加至1.6亿元,州、县市财政按照6:4比例筹集资金,州财政出资9500万元,博乐市、阿拉山口市和精河县财政分别出资2000万元,温泉县财政出资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州担保公司资本金、政银担保合作的风险补偿、补偿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等各类风险补偿业务,按照5—10倍放大规模,每年为企业提供8—16亿元担保贷款规模。
2. 整合州域内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通过资本划转、控股、参股、兼并、重组,逐步整合县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做大做强自治州担保公司。
3. 着力解决国有担保公司代偿追偿问题。国有担保公司要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措施,加大追偿工作力度;司法部门要支持国有担保公司代偿、追偿案件诉讼和执行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做到快保全、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提高涉及国有担保公司代偿、追偿案件的诉讼效率。
㈣ 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1. 健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长效机制。国有担保公司要严格执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按照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要积极向自治区申请各项补助资金,用于担保业务发生的风险补偿。
2. 建立州、县市责任分担机制。各县市信贷支持额度原则上按其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出资额控制。政银保担合作的风险代偿资金、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偿资金、担保费及保险费补贴等风险补偿资金,由州、县市从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中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要主动加大对代偿资金的追偿力度,减少金融风险和财政损失。
3. 研究制定《自治州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办法》,按照“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通过自治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对自治州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限率补偿,减轻担保公司代偿压力。
㈤ 健全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国有担保公司管理。
1. 理顺国有担保公司管理体制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从更有利于国有担保公司独立、自主经营,更有利于创造平等、公平的融资担保环境,更有利于引导各商业银行与国有担保公司开展广泛深入合作的角度出发,推动国有担保公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
2. 优化担保公司考核评价体系。结合融资担保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特点,主管部门要完善、优化考核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弱化利润定量考核指标,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盈利考核要求。强化担保贷款放大倍数、政策性担保规模、风险控制、服务情况等定性考核指标,合理确定担保费率和担保代偿率,根据经济周期性变化和行业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率的容忍度。
㈥ 加大工作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 加强企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州金融办要协同人行博州中心支行推动担保行业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支持国有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为国有担保公司获取企业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工商部门要牵头税务、发改、经信、司法等部门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库,建立企业失信、违法行为动态联合惩戒机制和信息公布机制,为国有担保公司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2. 深入推进融资担保领域“放管服”改革。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国有担保公司运行成本;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为国有担保公司办理担保贷款抵押、质押、公证等手续提供便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健全保障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问题。各县市要配套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
㈡ 完善相关政策。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普惠领域金融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加快发展,努力做好吸纳就业、激励创新、促进消费的各项工作。
㈢ 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8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