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发

成文日期:2019-08-07

失效日期:2020-05-01

发布日期:2019-08-07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9〕34号

有效性:已失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48-176

关于印发自治州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发〔2019〕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推进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唱响“亚欧支点·灵秀博州”旅游形象品牌,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和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7〕6号)、《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发〔2017〕20号)、《自治州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博州党办发〔2018〕1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主要是对组织外地游客来博州旅游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经州县批准的各类旅游节庆赛事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资金从自治州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自治州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基本原则。

㈠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㈡ 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扶持和促进全州旅游业发展。

㈢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㈣ 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加大引客入博力度。

㈠组织旅游专列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专列来博州旅游,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1夜以上、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的,按照组织游客人数给予以下奖励:游客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8万元。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2夜以上、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的,按照组织游客人数给予以下奖励:游客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奖励6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10万元。

㈡组织旅游包机(包括港澳台同胞)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飞机来博州旅游,并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1夜以上、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的,按照组织游客人数给予以下奖励:游客人数在6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按每位游客100元标准奖励;100人以上的,每趟包机奖励2万元。

㈢组织旅游大巴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大巴来博州旅游、一次组团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按照组织游客人数给予以下奖励: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1夜、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的,按每位游客30元标准奖励;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2夜以上、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的,按每位游客60元标准奖励。

㈣组织旅游自驾车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自驾车团队来博州旅游,一次组团自驾车20辆以上、人数80人以上、在博州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1夜的,按每位游客30元标准奖励;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2夜以上的,按每位游客60元标准奖励。

㈤组织跨境旅游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在阿拉山口口岸入境,一次组团10人以上、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1夜以上的,按每位游客100元标准奖励。

㈥组织游客累计人数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博州旅游,年度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鼓励自治州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赛管委策划引导旅游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承办各类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凡一次性组织活动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一次性组织活动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一次性组织活动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监管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奖励条件的,由旅行社按季度向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每季度首月1—10日,由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受理上季度旅行社奖励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奖励条件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企业或经营者在获得相应奖励资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

㈠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奖励条件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供的《博州地区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表。

2.企业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规定的旅行社团队标准合同、旅行社责任险单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团队行程单、财务凭证、租车合同、航空、铁路购票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住宿订房确认单、住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A级景区出具的游客人数证明。

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奖励条件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部门的活动批复文件或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第九条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期为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在博州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公示期间,对申请人奖励资格有异议的,由评审小组开展调查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

第十条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六条奖励的申请,必须满足无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和旅游投诉的条件。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州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博州政发〔2016〕17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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