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发

成文日期:2017-02-16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7-02-16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7〕2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414-054

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发〔2017〕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5日

自治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121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全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和制度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具体任务

㈠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营造关爱保护的舆论环境。将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和改善其生存发展环境中,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典型宣传。抓好广播影视、网络平台、微信、微博等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节目、栏目、信息的制作播出,用镜头和文字记录留守儿童生活现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责任单位:州文明办;协助单位:州教育局、文体广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结合“七五”普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校园普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等纳入普法宣传范围,提高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提高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责任意识,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协助单位:州文明办、文体广新局、教育局、公安局、法院、各县市人民政府)

㈡ 明确“五项”关爱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或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协助单位:州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妇联、团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落实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强化县市、乡镇场、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要出台本行政区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全覆盖。

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每季度至少更新1次)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季度向县市民政部门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并抄报县市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去极端化”、民族团结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分类进行救助保护。

村(居)民委员会必须设立留守儿童服务工作站,配备1名儿童福利主任,每月至少走访1次留守儿童家庭,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本村(居)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信息档案,并向所在乡镇(场)政府(管委会)报告。要强化村规民约,依法制定监护人责任清单。指导外出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加强委托监护情况监督。要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各级“访惠聚”工作队要协助村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指导。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访惠聚”办)

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加大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学校心理健康教师逐步实现专职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去极端化”教育,引导学生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牢固树立“五个认同”;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在校期间教师联系帮扶制度,采取“一帮一”、“一帮多”的方式,确保每位在校农村留守儿童都有帮扶教师辅导;建立和完善教师与家长、委托监护人定期交流沟通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儿童学习情况;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市教育部门和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更多关注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辅导工作,召集教师、返乡大学生、驻村工作队成员等组成志愿者服务队,以“村村假期小课堂”等多种形式,充实农村留守儿童寒暑期校外文娱生活。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协助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认真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自治区关于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意见》,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或委托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要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快乐家园、儿童活动中心、家长学校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

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性,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协助单位: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妇联、团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㈢ 建立健全“五项”机制,构建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网络。

⒈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协助单位:州教育局、卫计委、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以上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对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经上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部门要将受理报告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协助单位:州民政局、卫计委、妇联、法院、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

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要会同民政、公安、人社、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建立评估档案,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建立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机制,落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属地责任,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优先受理、精心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司法局、检察院、妇联、团委)

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部门应当给予其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市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协助单位:州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妇联、团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实行救助保护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采取严密措施预防控制留守儿童意外伤害。教育部门要加大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宣传和教育,可邀请警官等作法治和安全辅导报告,增强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自我防范意识。寒暑假前,要开展专门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督促监护人高度重视留守儿童人身安全。民政、公安、教育、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事故高发区域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儿童的排查,可根据情况适时组建关爱儿童假期巡查服务队、危险地点地段排查队、安全防范宣传队、维护合法权益服务队、学习生活帮扶队等,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救助干预等保护机制作用,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协助单位:州公安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㈣ 加强源头预防,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

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满足其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公安局、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

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加大对返乡农民工项目、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扶贫办)

三、保障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

㈡ 落实部门责任。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关爱救助保护实施方案,责任到人。民政部门要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人社、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计生帮扶政策,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制度,不断加强覆盖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扶贫部门要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

㈢ 提高能力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规划、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福利机构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县市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配备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职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㈣ 强化激励问责。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适当给予奖励。各县市、州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月25日前报自治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一条:关于印发自治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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