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发

成文日期: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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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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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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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发〔2020〕83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完善棉花目标价格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州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14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㈠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1+3”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保障棉农基本收益,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作用,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自治州优质棉花生产基地,提升棉花市场竞争力,促进棉花全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

㈡ 目标任务

1.保持政策框架总体稳定,构建棉花目标价格长效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补贴兑付的精准性、针对性、及时性。

2.保持全州棉花种植面积和总体产量基本稳定,从源头引导提高棉花生产效益,提升棉花品质,助推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棉花产业安全。

3.推动全州棉花市场全面融合,促进棉花市场价格统一形成,逐步实现兵地棉花互认互交。

二、巩固行之有效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

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是指在棉花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能够保障棉花生产者获得一定收益的目标价格,当采价期内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棉花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场平均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放补贴。

㈠ 资金分配。自治州财政局根据县市棉花交售数据,分配自治区下达的补贴资金。

㈡ 标准核定。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定,由自治区根据全区籽棉交售量统计测算确定补贴标准。

㈢ 补贴对象。交售量补贴对象为全州范围内经审核录入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政策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棉花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基本农户和县市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㈣ 补贴范围。自治州范围内棉花实际种植者交售到经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的籽棉,列入补贴范围。

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1.没有经过棉花种植面积申报、审核、公示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

2.国家、自治区明确退耕土地上种植的棉花;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

4.次年1月31日之后交售的棉花;

5.疆内“转圈棉”或疆外违规流入的棉花。

㈤ 籽棉交售和信息统计。经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购进籽棉依法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将籽棉交售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平台,同时备注相关信息的结算单(或过磅单),签章后交付棉花实际种植者。

当年10月31日为预拨补贴籽棉交售量的统计截止时间;次年1月31日为交售信息统计的截止时间,棉花实际种植者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经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

三、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配套机制

㈠ 完善种植面积申报、审核、公示机制。由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牵头落实《自治区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实抽查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棉花种植面积的申报、审核、统计核查等工作流程,并将种植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平台。健全单产上限预警和处置制度,为兑付补贴资金打好基础。

㈡ 完善补贴资金兑付机制。由自治州财政局牵头落实《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加大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宣传力度,完善资金监管问责机制,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棉花实际种植者。

㈢ 完善在库公证检验机制。由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新疆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管理办法》,规范皮棉出入库管理,优化在库公检流程,确保公检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作为核定企业收购籽棉加工的皮棉公定重量和棉花运输补贴的依据。落实《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和相关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专业监管仓库的管理和服务。

㈣ 完善棉花加工企业公示机制。由自治州发改委牵头落实《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加工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凡在博州范围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棉花加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加工企业公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核通过后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以及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㈤ 完善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机制。由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会同自治州发改委、税务局等部门,组织对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在棉花收购加工、入库公检、棉花质量、开具票据、信息录入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综合评价,依照评价程序确定信用等级。

㈥ 完善自治州棉花市场价格监测机制。在自治区发改委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建立自治州棉籽销售价格和数量报送制度,经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要通过信息平台实时报送棉籽销售价格。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㈠ 严格控制本地“转圈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定期核对加工企业皮棉产量,并与折算后的籽棉量进行对账,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依照《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认真落实在库取样和专业仓储制度,引导采用外捆扎包装方式,有效防范“转圈棉”,精确统计棉花数量,确保新疆棉花公检的公信度。对运送到经资格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的棉花,必须强化监管,并进行在库重量检验、取样和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对自治区纺织企业收购加工的自用棉,必须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入厂公检的棉花只能自用,严禁转让销售。

㈡ 严格管控“疆外棉”流入。由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定期提供交通检测数据。发挥信息平台大数据分析功能,强化交通监测数据和棉花交售、加工信息的比对机制,完善信息反馈渠道,严格监控“疆外棉”进博的公路和铁路运输渠道,实现进博棉花信息可查、可控、可追溯、可预警。

㈢ 严厉查处棉花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棉花生产者补贴失信名单制度,经查实参与“虚报面积、虚开发票套取补贴”的棉花生产者,必须列入补贴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列入黑名单的棉花生产者三年内不予纳入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范围。

㈣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市要建立完善会商协调机制、补贴公示和档案管理制度,继续加强对棉花加工企业代收点的监督管理,设立并向全社会公布当地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涉棉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避免出现虚报种植面积、收购环节虚开发票、“转圈棉”等问题。各县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棉花收购期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统计、供销、交通、铁路等部门,抽调骨干人员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各执法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立案,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介入、深入调查。

五、保障措施

㈠ 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州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决策部署,会商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㈡ 强化会商协调。州、县市、乡镇场三个层面分别建立会商协调机制,采取定期会商和不定期会商相结合的形式。原则上自治州层面的定期会商在棉花收购期(每年9月至12月)每月举行一次,主要会商日常工作事项。如遇重大事项或突发性专项工作,可随时进行不定期会商。

㈢ 强化责任分工。各县市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将责任落实到人。坚决防止出现因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棉农无法领取补贴的情况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企业疏忽或恶意操作,未将棉农交售信息及时上传信息平台导致棉农无法享受补贴的,由相关企业承担棉农损失。

㈣ 强化宣传培训。自治州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棉花加工企业,对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和相关业务进行培训。各县市另行组织相关培训,直至将培训落实到村一级。同时,要做好棉花目标价格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广泛宣传政策意图、内容和意义,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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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厅。

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党委宣传部、政研室,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分区,第五师,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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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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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自治州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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