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函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3-12-05

文号:博州政函〔2023〕6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将博乐烈士陵园列为自治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批复

博乐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报博乐烈士陵园为自治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请示》(博市政发〔2023〕135号)收悉。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研究,并报请州党委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博乐烈士陵园列为自治州级烈士纪念设施,请依法依规做好备案和公布工作。

二、烈士陵园是安葬、缅怀、褒扬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党的红色基因,也是党的革命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艰苦卓绝奋斗历程的见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规政策管理好、维护好、保护好博乐烈士陵园。

三、要充分发挥烈士陵园祭奠、宣传、教育等功能,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使之成为学习英烈、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革命教育阵地。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条: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3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下一条:关于同意精河县茫丁乡黑山头1号建筑用凝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批复
关闭窗口
扫一扫,用手机查看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中国政府网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
    阿拉山口市
    精河县
    温泉县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信用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