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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3-12-05
文号:博州政函〔2023〕6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博乐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报博乐烈士陵园为自治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请示》(博市政发〔2023〕135号)收悉。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研究,并报请州党委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博乐烈士陵园列为自治州级烈士纪念设施,请依法依规做好备案和公布工作。
二、烈士陵园是安葬、缅怀、褒扬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党的红色基因,也是党的革命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艰苦卓绝奋斗历程的见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规政策管理好、维护好、保护好博乐烈士陵园。
三、要充分发挥烈士陵园祭奠、宣传、教育等功能,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使之成为学习英烈、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革命教育阵地。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