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21〕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
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1〕46号)精神,提高我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全会、自治州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3+1”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
㈠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行目录制管理。自治州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参照自治区编制并定期更新。(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㈡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各级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及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共享至州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三、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
㈢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程序,依法依规确定公开范围。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牵头编制自治州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可否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并明确是否可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可共享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将数据归集或共享至州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涉及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执行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后公开。(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㈣加强信息公开的统筹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信用博州”网站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着重解决双公示工作中存在的数据瞒报、迟报、错报等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㈤严格执行国家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各级行政机关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遵照国家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限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禁擅自增加或扩展严重失信名单的领域和范围。(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㈥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及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仅在自治州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由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制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有关部门对核实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认定部门要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五、失信惩戒
㈦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参照国家、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程序、格式等要求,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并定期更新自治州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各级行政机关在对失信主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时,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实行清单制管理,并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罚。严禁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六、信用修复
㈧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失信修复申请。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申请信用修复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登录“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七、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㈨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信息安全意识,要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㈩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八、信用法治建设
(十一)加快推动信用法规建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颁布后,制定《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行法规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确有必要加大惩戒力度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确保失信惩戒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十二)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九、组织实施保障
(十三)落实主体责任。相关行政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的工作要求,抓实抓细各项重点工作,加强联动协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
(十四)强化追责问责。相关行政机关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和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州、县市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法治建设等信用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十五)加强宣传解读。相关行政机关要积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州、县市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和培训,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鼓励各类媒体积极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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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第五师,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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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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