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23-08-25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3-08-25

文号:博州政办发〔2023〕49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zzb/2023-00104

关于印发自治州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稳步推进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新党发〔2022〕14号)和《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博州党发〔2022〕12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PM2.5和PM10协同治理为重点,着力推进“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到2023年底,博乐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6.4%,PM2.5浓度控制在24.6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工作任务

㈠大力推行清洁取暖。

1.推进清洁取暖进程。全力申报2023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供暖项目,推进温泉县95万平方米城区集中供暖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实施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青得里镇,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查干屯格乡、呼和托哈种畜场、昆得仑牧场53万平方米“煤改电”工程,试点推进精河县河西永利供热公司“煤改电”项目。(自治州住建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㈡深入实施燃煤锅炉专项整治。

2.严把行政审批许可关。严格锅炉准入,原则上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杜绝违规注册登记燃煤锅炉行为,对新安装锅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告知、使用登记证。(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㈢加快散煤治理。

3.扎实有效地开展民用散煤专项治理行动。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煤炭,重点对各乡镇场煤炭经销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销售劣质及不符合质量标准民用散煤等违法行为。(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㈣强化扬尘治理。

4.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所有开工建设项目达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推进建成区内达到规模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制定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监督检查,构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扬尘污染管理网络体系。(自治州住建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强化土方清运车辆管理。将运输扬尘污染控制纳入工程监理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加大扬尘污染防治投入,与工程计量支付相结合,严禁使用黑渣土车、黄标车。对运输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自治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提高城区机械化清扫率。实施一体化作业保洁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五位一体”作业模式,实行“三扫+全天候保洁”,实现城区道路环卫作业全覆盖。到2023年底,县市建成区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6%以上。(自治州住建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7.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将交通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列入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内容,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交通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8.严管工业堆场扬尘污染。对水泥、石灰、建材及集中供热等涉及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开展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产生扬尘(粉尘)的堆放场要采用仓储、罐储、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配备喷淋、覆盖、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规范装卸和运输环节操作管理,减少存贮和流通环节的污染。(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㈤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

9.推广普及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城市公交领域新能源车辆占比。因地制宜持续提升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到2023年全州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占比不低于50%。(自治州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0.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2023年7月1日,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加强对本地销售货车环保达标监管。有序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1.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深度治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推进集中供热企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确保环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2023年6月底前完成天博辰业、晶羿矿业B级绩效分级评定申报。推进与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建立集中供热企业数据共享机制,采暖期每月双方共享博乐市辖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开展采暖期集中供热企业对博乐市空气质量影响分析。加强VOCs排查整治。2023年8月底前以储罐、装卸、工艺过程为重点完成VOCs简易低效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开展整治,有效削减VOCs排放。(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2.严厉查处各类露天焚烧行为。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强化各乡镇场秸秆禁烧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5%。(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3.加强烟花爆竹监管。城市建成区倡导使用电子鞭炮代替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检查流通领域无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批发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等行为。(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4.强化矿山企业监管。强化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监管,加强矿山损毁修复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在矿业权出让、延续等审批中明确矿业权人落实绿色开采的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5.加强对餐饮行业污染治理。推进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持续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问题整治,加强监管执法和纠纷调解。(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6.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流通渠道,整顿不合格油品。指导督促成品油流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自治州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7.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点周边环境管控。建立以片保点、以片带面的精准管控工作机制,加强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餐饮油烟、工地扬尘、工业企业废气等污染源管控以及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范雾炮车、洒水车、农药喷洒车等车辆作业管理。进一步加大国控、区控点周边环境的巡查力度,切实做好防范工作,消除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隐患。(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㈦高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业企业全面推行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分级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9.开展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对水泥等重点行业严格按照错峰生产要求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错峰生产,有效减少秋冬季基础排放。(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0.加大重污染天气关键技术研究建立空气质量会商研判机制,重点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影响机理分析、监测预警及综合治理关键技术研究。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公关,加大人工影响天气消减雾霾科学实验、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特征及气象条件研究等项目支持,引导和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利用有利天气条件,积极开展地面、飞机人工增雨(雪)作业,改善空气质量。(自治州气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明确目标,夯实责任,健全机制,协调推进,确保本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㈡加强联防联控。各县市、各部门要信息互通,污染同治,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区域大气环境监管,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统一应急响应等级,统一应急响应措施。

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各类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治理,支持实施重点项目。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要求,依规操作,促进项目早落地、早见效。

㈣强化考核评估。每季度由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开展调度,确保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单位在9月30日、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反馈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㈤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自觉践行符合低碳经济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生活方式。倡导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相关信息:【图解——自治州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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