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9-11-29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11-29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9〕39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58-057

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9〕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州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自治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州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2019年10月全面启动两项保险合并工作,本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主要任务

由医疗保障部门牵头,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重点做好保障待遇和统一管理两个方面的工作。各县市做好参保同步、基金合并、征缴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中滞留待支付业务,按原有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㈠ 参保同步登记。医疗保障、人社部门要全面摸排辖区城镇在职职工两项险种参保登记情况,掌握数据、摸清底数;各级参保单位要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单险种参保的城镇在职职工做好登记台账并报送辖区医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州医疗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人社局、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㈡ 统一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原生育保险单位费率为0.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9%),两项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统一按9.5%执行。(责任单位:州医疗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㈢ 基金合并运行。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撤销生育保险基金账户,将基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合并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管理。(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医疗保障局)

㈣ 征缴管理一致。全面清理2019年11月及以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缴情况,罗列两项险种征缴流程、完善优化征缴系统,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两项保险欠缴费用,州、县市各参保单位配合做好清欠工作,及时缴清两项保险费用,确保征缴业务不断档。(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医疗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㈤ 监督管理统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目录标准。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确保与医疗保障系统同步调整。(牵头单位:州医疗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卫健委,州人民医院、蒙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五师医院,各县市定点医疗机构)

㈥ 经办服务一体化。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原则,制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经办规范及操作流程,确保经办规范、操作合规。州医疗保障局做好经办规范及操作流程讲解培训工作,确保各县市医疗保障局经办规范、操作熟练。(责任单位:州医疗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㈦ 合并信息系统。生育保险信息系统全面并入职工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将结算平台同步并入职工医保结算平台。(责任单位:州医疗保障局)

㈧ 做到平稳过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女职工生育期间,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规定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产假、生育津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由财政正常发放工资的,不予支付生育津贴),中断参保缴费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停止待遇发放。(牵头单位:州医疗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参保单位)

三、实施步骤

按照“四统一、两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的要求,各县市要确保两项险种合并后,待遇不变,工作不乱,业务不断。

㈠ 准备阶段(2019年9月1日—30日)。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具体方案、经办操作规程,优化升级医疗保险征缴信息系统,加强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政策和经办操作培训,确保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给付。

㈡ 做好政策调整前的参保缴费及待遇保障(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全面清理2019年11月及以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缴情况,全面清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中滞留待支付业务。

㈢ 做好基金账户合并(2019年11月20日—30日)。撤销生育保险基金账户,将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开设账户下列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支出项目。

㈣ 做好业务培训(2019年11月20日—30日)。州医疗保障局出台统一的经办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培训方案,对各县市经办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熟练掌握相关操作规范。

㈤ 做好信息系统合并相关工作(2019年11月20日—30日)。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政策调整情况,对现有城镇职工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升级,满足合并后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结算信息的整理、汇总、分析、统计等需要。

㈥ 两项保险制度合并实施。自2019年12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正式合并运行。

四、工作要求

㈠ 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关注任务,更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委、人社局、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㈡ 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㈢ 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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