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9-03-02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03-02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9〕1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41-206

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912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228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自治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简称“水十条”)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方针,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实施内容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严格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推动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9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等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水源地周边存在的生活面源及道路、餐饮等污染源问题的解决,保障饮水安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对全州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开展全面摸底排查。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三项重点任务。全州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等参与)

㈢ 控制用水总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覆盖全流域和覆盖州、县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落实“三条红线”。同第五师双河市共同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落实《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调整和优化用水结构,推进总量控制与分区限额相结合双控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及规划,充分论证水资源约束条件和保障能力,综合分析区域发展布局的合理性,分析评定县域内生活、生态、生产等行业水量分配科学性,协调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关系。制定年度减水目标及对策措施,切实保障用水总量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均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水资源论证不过关的用水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2020年,全州(含第五师)用水总量控制在每年14.51亿立方米以内。(州水利局牵头,州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㈣ 促进再生水利用。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政策,以城市及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实施再生水利用工程,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地下水超采区应禁止地下水作为绿化、市政、景观用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钢铁、采矿、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应当实施水循环利用设施改造,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9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底,全州各县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㈤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下水、地热水等资源开采区域地面沉降专项调查,确定地面沉降防治区范围。禁止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兵地沟通、协调,实现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与修复,实行地下水开采量与水位双控制度,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完成已建机井排查登记,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制定地下水开采量调减目标,限期消减超采量。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地下水超采区超计划取用地下水。非地下水超采区严格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政策,加强水源置换,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开采量,减少地下水开采规模,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州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州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㈥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实施博河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实施艾比湖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继续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水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科研监测基础工作。(州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参与)

㈦ 加大水资源信息化建设,改善水资源管理模式。借鉴乌苏市水资源信息化建设成功经验,在全州水利系统开展水资源信息化建设,为水资源管理、水价改革、退地减水、各项规费足额征收、“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提高“井电双控”管理水平,在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地下水资源计量监控设施安装,实现对全州机电井取水量和缴费过程全面监督、对机电井远程启停,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提高地表水自动化测控试点系统的覆盖度,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地表水支渠以上计量监控设施安装,通过在明渠安装自动化测控设备,实现精准调度。建立农村饮用水智能化水量监测系统,实时核算水量,规范用水流程,提高供水的用水保障率和水费实收率。加强工程安全管控,发挥视频监控作用,建立网络安保督查机制,确保水利行业工程安全及人员安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州水利局牵头,州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㈠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细化以上七个方面的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强化监督,确保任务全面完成。

㈡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州“水十条”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合力推进水源地保护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抓紧谋划和实施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超采治理等项目,切实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㈢ 强化监督考核。按照自治州“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加强对各县市、各相关部门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情况的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能按期达标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㈣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落实“节约保护珍惜水资源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自治州公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开展水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上一条:关于表彰2017和2018年度自治州政府系统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下一条:关于印发博州自然保护区及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闭窗口
扫一扫,用手机查看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中国政府网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
    阿拉山口市
    精河县
    温泉县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信用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