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9-04-17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04-17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9〕15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44-592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博州政发〔201915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111231,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本县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自201711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或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每人10002000元的补贴。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支持各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全州各类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具体贴息条件和额度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市财政和人社部门审批。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牵头单位:自治州财政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工信局、人社局、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在原有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等可享受担保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降低贷款申请条件,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申请条件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不超过3。符合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贷款人,不受就业创业前必须登记为失业人员的条件限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2019—2021年,全州每年新增创业担保贷款5000万元,其中:博乐市新增2500万元,精河县新增2000万元,温泉县新增500万元。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县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奖励,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加快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力争至2020年底,全州培育自治州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7家以上,打造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家,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201911起,将全州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各企事业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大力开展各类培训

开展基本劳动素质培训。以乡镇场为单位,统一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基本劳动素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感党恩教育、法律常识、务工常识、基础国语、劳动纪律、军训、安全生产等。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期间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天50元)和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5元),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解决。

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开展企业岗前培训。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培训,围绕企业生产实际、用工需求及发展规划,以生产一线上岗操作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培训课程,提高职工实际操作能力。自主培训的企业应具有相关培训专业(工种)的教学场地、专业师资、教学设备、实训设施等。无培训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开展培训。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按现行补贴标准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企业。

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支持农村劳务经纪人、农村合作社开展就业培训。鼓励农村劳务经纪人、劳务合作社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结束并实现转移就业的,按人数根据现行补贴标准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劳务经纪人或劳务合作社。

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鼓励探索“以师带徒”培训。针对维修电工、焊工、汽车修理工等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工种,鼓励私营车间、技术能手、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劳务经纪人等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开展“以师带徒”培训。各县市认真选拔一批私营车间、技术能手,组建“技师工作室”或“名师工作室”,经各县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挂牌后开展“以师带徒”培训。“以师带徒”培训以实际操作为主,培训期限视培训效果而定,培训结束后由所在县市人社部门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参训人员进行鉴定考核。根据培训及实现就业情况,按现行补贴标准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技师工作室”或“名师工作室”。各县市以合作社(劳务公司)为主体,依据“劳务订单”招收学徒开展培训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可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合作社(劳务公司)。

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在20191120201231期间,对培训合格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和推进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 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全州范围内的失业人员,既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州内其他县市或本县市内的其他乡镇场、街道)的乡镇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对在城市(含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加大教育、住房、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各县市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为自治州境内跨县市、乡镇场、街道转移城镇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人员提供公共租赁房,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可采取发放实物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多渠道保障农民工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放宽购房贷款条件,为长期在城市(含城镇)工作且有偿还能力的农民工提供商业购房贷款。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一对一”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每年至少给予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对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但短时间无法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实24小时托底安置。

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 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就业援助金发放标准为: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发放2000元;营业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发放3000元;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发放5000元,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对组织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到州内企业(固投项目除外)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劳务经纪人按每人每年3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年以上的按每人每年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达到上述条件的,对劳务经纪人按每人每年再增加100元奖励。对到县市城区、乡镇场镇区十小单位(小商店、小蔬菜店、小旅馆、小药店、小农资店、小理发店、小修理店、小服装店、小棋牌室、小音像店)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除经营业主支付的工资外,按每人每月再给予5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由经营业主先行垫付,县市每年年底从自治州分配的扶贫资金中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 推动旅游产业带动就业工作。大力开发住宿、餐饮、特色产品销售等就业岗位,促进各类人员到旅游相关岗位就业。使用社区就业援助金统一购置流动售货设施设备,支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在旅游景区、城镇商业繁华路段摆摊设点,售卖旅游纪念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土特产品等实现就业。对接收本地贫困家庭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旅游业企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总额,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牵头单位: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自治州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组织实施和保障

(十四) 落实县市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市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自治州及各县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完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就业工作。各县市要强化就业资金投入保障,建立就业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并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 强化政策实施。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工作。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要求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开展就业创业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十六) 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

各县市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自治州人社局。

 

 

 

20194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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