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19〕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3月印发的《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博州政发〔2013〕22号)同时废止。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新计价费〔2002〕1549号)和《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三条红线”控制要求,强化用水管理,严控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自治州范围内经拦、蓄、调、引、提、排等水利工程设施供给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实行国有水利工程和村队集体水利工程两级管理制度。
㈠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流域内水库、渠首等水源工程及干、支渠骨干输配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管理、优化配置。国有水利工程的供水计量点为用水单位的接水点。
㈡ 村队或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主要负责村队集体水利工程(农村集体所有的田间斗农渠等末级渠系工程)的运行维护和配水到户管理。村队集体水利工程供水计量点为村队或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与农牧民水量结算的配水点。
第四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界线(按供水计量点确定)分级核算。农牧业用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加末级渠系工程维护费的终端水价制度。
㈠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流域统一核算,分区域、分类、分档定价的原则确定。
㈡ 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末级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仍按现行0.006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差异化水价和新水新价制度。
㈠ 根据区域水资源分布、耕地性质、供水类型、作物种植结构,对农村二轮承包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其它耕地、工业、城市绿化和服务业等其它用水实行有差别的水价政策,拉开高耗水行业水价价差。
㈡ 新建成的骨干水利工程实行新水新价,供水价格由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定,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县市要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确保农民责任田优先供水。县乡两级水管单位要建立用水户(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供水台账(灌溉面积、土地性质、作物种类、供水量、水费、灌溉进度等),由流域管理单位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提供决策依据。对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条 各县市应当广泛开展水利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切实加强对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用水户自觉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意识,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及时、足额缴纳水利工程供水水费。
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八条 一次核定水价。以2015年为成本年,2019年达到维护运行成本(剔除折旧费,下同),核定全州国有水利工程综合供水成本价为0.148元/立方米。
第九条 分区域定价。博尔塔拉河(以下简称博河)流域灌区综合供水成本价为0.162元/立方米。精河流域灌区综合供水成本价为0.119元/立方米。博河流域管理处供给第五师的供水成本价为0.076元/立方米。
㈠ 博河流域博乐市灌区综合供水成本价为0.201元/立方米。其中,博河流域管理处供水成本价为0.076元/立方米,博乐市水管站供水成本价为0.125元/立方米。
㈡ 博河流域温泉县灌区综合供水成本价为0.137元/立方米。其中,博河流域管理处供水成本价为0.076元/立方米,温泉县水管站供水成本价为0.061元/立方米。
第十条 分类水价。为确保全州粮食安全,区别对待小麦和其它作物用水,在终端用水环节推行分类水价。小麦用水价格低于其它作物用水价格,价差确定为30%(不含第五师)。
第十一条 分档水价。为严格控制自治州用水总量,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现“退地减水”目标,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确定超定额加价幅度。
㈠ 农业用水执行水价。对农村二轮承包地,定额内用水量按分类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费。即:超过定额不足50%(含本数)的,超过部分按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超过定额50%至1倍(含本数)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5倍计收水费。对非二轮承包地,按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㈡ 牧业用水执行水价。对符合相关规划、通过水资源论证并取得取水许可、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种植小麦、牧草饲料及其它粮食作物的,定额内水量按分类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费。即:超过定额不足50%(含本数)的,超过部分按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超过定额50%至1倍(含本数)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5倍计收水费。对上述范围以外的牧业用地(改种其它作物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按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水利工程供给的牧业人畜饮水免收水费。
㈢ 林业用水执行水价。博河、精河流域灌区内林地按350立方米/亩的定额供水。退耕还林(还草)地,按农业责任田用水规定进行供水和计收水费。灌区新栽农田防护林第一年免收定额内水费,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分类水价计收水费;第二年起按分类、分档水价计收水费。灌区新栽农田防护林面积以林草、水利部门共同验收、核定面积为准。
㈣ 水产养殖用水执行水价。由水利工程供水养殖的,按分类水价中的其它作物计收水费。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域和河滩等水域养殖的,按每亩水面18元/年计收水费。
㈤ 水力发电用水执行水价。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电站售电价的12%确定,水费按电站实际售电量计收。
㈥ 城镇绿化、工矿企业用水执行水价。由水利工程供给的城镇绿化用水按供水成本价计收水费。工矿企业等消耗用水,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分别核定水价。贯流水按消耗水价格的40%计收水费,循环水按消耗水价格的20%计收水费。
㈦ 库水执行水价。库水原则用于水库受益单位用水调节,在满足受益单位用水的情况下,确需给非水库受益单位调用库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按水库维护运行成本水价计收水费,水库供水计量点为水库放水闸出口。
水库维护运行成本价标准:五一、七一水库为0.145元/立方米,鄂托克赛尔水库为0.123元/立方米,管理单位均为博河流域管理处。阿尔夏提、大库斯台、下天吉、沙尔托海水库等供水价格按鄂托克赛尔水库供水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执行。
第三章 水费计收管理
第十三条 以水利工程管理界线计量点控制用水定额指标。供水计量点以上的输、配水损失不得以任何形式分摊给用水户。国有水利工程水利用率应逐年提高,漏失率应逐年降低。
㈠ 农、林、牧业用水水费按季或年预收(预收额按供水定额和规定水价确定)。流域管理单位与县市(第五师)水管单位、县市(第五师)水管单位与用水户(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以计量点按旬结算分类、分档用水量水费。
㈡ 水产、工业、企业、城市等其它用水水费按季或年预收,按旬或月由相应水管单位向用水单位结算、计收水费。
第十四条 根据《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博州政办发〔2017〕139号),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与节水奖励机制。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应当统一使用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十六条 用水户(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水费,对无故拒缴、拖欠水费的,水管单位可以停止供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费。
第十七条 水管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供水计量、管理设施建设,加快供水自动化计量、分配水远程实时监控、结算信息实时公开等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提高量水精度、配水透明度和供水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坚持“以用水总量为依据,分水比例为基础,定额管理为标准”的用水管理制度,各水管单位应科学制定供水计划,扎实做好供水服务,维护良好用水秩序。
各级水管单位和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水帐管理卡制度,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建帐到户,水管单位建帐到村队、到团场。严格执行水事公开制度和分水、配水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供水、收费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流域管理单位按照《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 65/ 3611—2014)标准,科学修订灌溉定额指标,经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水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水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性收入,水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及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水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管单位、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从严控制人员总数和管理成本,管好、用好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末级渠系维护费,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水利、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费计收及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起施行,2013年3月印发的《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博州政发〔201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博河、精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分类、分档价格表
附件
博河、精河流域灌区水利工程供水分类、分档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 目 |
博河流域博乐市灌区水价 |
博河流域温泉县灌区水价 |
精河县灌区水价 |
水价 |
分类 水价 |
分档水价 |
博河流域管理处 |
博乐市 水管站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合计 |
博河流域管理处 |
温泉县 水管站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合计 |
精河县 水管处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合计 |
灌区维护运行成本水价 |
0.076 |
0.125 |
0.006 |
0.207 |
0.076 |
0.061 |
0.006 |
0.143 |
0.119 |
0.006 |
0.125 |
农业用水水价 |
小麦 |
定额内按分类水价计收 |
0.053 |
0.088 |
0.006 |
0.147 |
0.053 |
0.043 |
0.006 |
0.102 |
0.083 |
0.006 |
0.089 |
超定额不足50%(含本数),超过部分按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 |
0.08 |
0.132 |
0.006 |
0.218 |
0.08 |
0.065 |
0.006 |
0.151 |
0.125 |
0.006 |
0.131 |
超定额50%至1倍(含本数)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 |
0.106 |
0.176 |
0.006 |
0.288 |
0.106 |
0.086 |
0.006 |
0.198 |
0.166 |
0.006 |
0.172 |
超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5倍计收 |
0.133 |
0.22 |
0.006 |
0.359 |
0.133 |
0.108 |
0.006 |
0.247 |
0.208 |
0.006 |
0.214 |
农村二轮承包地及牧民定居饲草料地以外的土地按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 |
0.159 |
0.264 |
0.006 |
0.429 |
0.159 |
0.129 |
0.006 |
0.294 |
0.249 |
0.006 |
0.255 |
其它作物、林地、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产养殖 |
定额内按分类水价计收 |
0.076 |
0.125 |
0.006 |
0.207 |
0.076 |
0.069 |
0.006 |
0.151 |
0.119 |
0.006 |
0.125 |
超定额不足50%(含本数),超过部分按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 |
0.114 |
0.188 |
0.006 |
0.308 |
0.114 |
0.104 |
0.006 |
0.224 |
0.179 |
0.006 |
0.185 |
超定额50%至1倍(含本数)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 |
0.152 |
0.25 |
0.006 |
0.408 |
0.152 |
0.138 |
0.006 |
0.296 |
0.238 |
0.006 |
0.244 |
超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5倍计收 |
0.19 |
0.313 |
0.006 |
0.509 |
0.19 |
0.173 |
0.006 |
0.369 |
0.298 |
0.006 |
0.304 |
农村二轮承包地以外的土地按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牧民定居饲草料地种植小麦、牧草饲料、其它粮食作物以外作物的土地按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 |
0.228 |
0.375 |
0.006 |
0.609 |
0.228 |
0.207 |
0.006 |
0.441 |
0.357 |
0.006 |
0.363 |
其它用水水价 |
水产养殖用水 |
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域和河滩等水域养殖的,按每亩水面18元/年计收 |
水力发电用水 |
按电站售电价的12%确定 |
城镇绿化用水 |
按供水成本价计收 |
工矿企业等消耗用水 |
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分别核定水价,贯流水按消耗水价格的40%计收,循环水按消耗水价格的20%计收 |
库水水价 |
五一、七一水库 |
维护运行成本价0.145元/立方米 |
鄂托克赛尔、阿尔夏提、大库斯台、下天吉、沙尔托海等水库 |
维护运行成本价0.123元/立方米 |
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