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9-08-22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08-22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9〕7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51-598

关于做好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渠道;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贯彻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开职责,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公开范围

各县市、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二、公开工作具体要求

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公开实效。

㈠公开主体。对主办、协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承办、协办的委员提案,承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㈡审查机制。各县市、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相关要求,在对复文或协办答复意见进行内容审核的同时,对办理结果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查结果主要包括:复文全文公开、复文摘要公开和不予公开3种,不予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

㈢公开程序。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主办单位要履行与协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协办单位在向主办单位提供协办意见时,应同时注明是否公开的意见;主办单位可结合协办单位意见,研究确定办理复文是否公开;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对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主体应在该复文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㈣公开形式。对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特别要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㈤解读引导。各县市、各部门要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回应百姓呼声的重要途径,切实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办理复文涉及经济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可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方便公众理解。

三、加强督促指导

各县市、各部门要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自治州将加强考核评估,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各部门请于8月25日前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上传到自治州政务公开平台,并投递至博州政府网/政务公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案建议办理结果公开栏目。未纳入自治州政务公开平台的部门,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纸制版盖章并由单位领导签署公开意见后(携电子版)报州电子政务办(州政府办公楼四楼),由州电子政务办发布至博州政府网。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做好本县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2019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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