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8-10-22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10-22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8〕88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25-776

关于自治州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统一监管和清理退出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88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3号)和《关于自治区区本级机关所属国有企业纳入国资统一监管和清理退出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61号)要求,认真做好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全面完成自治州党委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改革任务,结合自治州实际,现就自治州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统一监管和做好清理退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㈠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国资监管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以管资本为主全面推进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通过资产重组、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推动资产集中、资本集聚、资金集成、资源集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构建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治州国有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促进自治州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支撑和带动作用,为实现自治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贡献力量。

㈡ 基本原则。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州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州政府统一授权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州直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再履行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分类推进,优化配置。根据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等实际,分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优化配置各类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发展。

有序实施,确保稳定。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稳步推进,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安全生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妥善处理工作中各类问题。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按照《自治州党委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博州党办发〔201864号)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分期分类、积极有序”的原则,将州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国资统一监管范围,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州本级机关所属的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三无”以及空壳类等企业,由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破产、注销、整合、兼并等方式清理退出。

2018年重点做好33户自治州本级机关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纳入国资统一监管和清理退出工作。其中,自治州本级机关所属22户企业(见附件一)纳入国资统一监管,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资人变更手续,移交州国资委;对自治州本级机关(州交通运输局)所属5户客运企业积极稳妥移交所在县市;对自治州本级机关所属6户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三无”以及空壳类企业(见附件二),重组整合、清理退出。

三、纳入国资统一监管方式

自治州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统一监管,授权州国资委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照自治区监管模式,结合我州实际,对纳入国资统一监管的州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㈠ 直接监管。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生产经营正常、与主管部门没有依附关系的州本级机关所属企业,整体移交州国资委直接监管。州国资委要按照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有利于自治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不断壮大国有资本规模。同时,通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直接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㈡ 委托监管。对与主管部门依附联系紧密,直接服务于自治州有关部门职能的企业,由州国资委以委托管理方式纳入国资统一监管,将出资人变更为州国资委;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离,对企业支持发展方式和渠道不能变、力度不能减,履行行业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职能,同时按照自治州国企改革要求,加大对委托管理企业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公司制改制,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州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履行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监管职责。州国资委要与主管部门签订委托管理责任书,明确国资委与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国资监管的专业优势和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具备直接监管条件的企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移交州国资委实施直接监管(委托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㈢ 移交和退出。根据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精神,对州本级客运企业移交所在县市政府属地管理,由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企业移交等工作,州国资委配合做好资产划转和移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于资不抵债、停业停产、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实施重组整合退出;对于无资产、无场地、无人员的“三无企业”以及无实质功能的空壳类企业予以清理注销。在退出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考虑资产划转、处置以及人员安置等问题,确保退出平稳有序、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州发改、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指导。按照上述要求,移交县市企业5户,整合重组企业 1户,清理注销企业5户(移交和退出企业名单见附件二)。对州直机关(事业单位)成立的“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一律按法定程序清理注销,杜绝变相融资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对尚未纳入本次国资统一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各类融资平台,有关单位要抓紧清理并及时上报州国资委,按照要求纳入国资统一监管或及时清理退出。

四、工作要求

㈠ 统一认识,坚决落实。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聚焦总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州党委、政府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充分认识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统一监管和清理退出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壮大国有经济的需要,是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需要,是完成自治州党委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国资国企改革任务的需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顾全大局,坚决服从,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开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新局面。

㈡ 维护权益,确保稳定。推进企业移交和清理退出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做好维护职工权益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做好隐患排查和矛盾化解等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大局稳定。

㈢ 明确责任,积极推进。州国资委要履行好监督、协调、指导责任,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产权变更以及签订移交管理或委托监管责任书等相关工作,按照职能定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划转、整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集聚,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州财政、审计、人社、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纳入移交范围的自治州本级机关所属企业,由州国资委牵头,相关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按期完成纳入国资统一监管工作;对移交县市和清理退出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有序实施,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㈣ 明确时限,强化考核。纳入2018年国资统一监管的22户企业的移交工作于2018 10月上旬启动,11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和产权变更等基础工作,并签订移交或委托监管责任书;移交县市的5户交通运输企业,由主管部门制定移交工作方案报政府批准,12月底前完成移交;重组整合的1户和清理退出的5户企业,由主管部门于2018 10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并启动实施,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统一监管工作纳入州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考核内容和州党委巡察工作重要内容,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按时完成任务。

㈤ 依法依规,严明纪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作为出资人登记成立企业。州本级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维护企业运行稳定,严格按时间进度要求,积极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各相关单位、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州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督导检查,对组织不力、敷衍塞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对占用企业资产、报销机关费用以及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移交纪委监委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依法追责。

㈥ 加强领导,设立机构。成立自治州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集中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吴奉军       自治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那·图新巴特 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员:李东罡       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新兴组织党工委书记

郎需波       自治州党委编办主任

皮履屏       自治州发改委主任

                自治州财政局局长

                自治州国资委主任

朱晓明       自治州人社局局长

        库沙英·阿斯拜克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苏德玛       自治州工商局局长

        张自贤       自治州审计局局长

        郭晓东       自治州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自治州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统一监管工作;审核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县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集中监管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资委,国资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州国资委相关科室承担。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单位党组织要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涉及各方利益调整,推进难度大,要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自治州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集中统一监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县市中央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统一监管和清理退出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本县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统一监管和清理退出工作,自治州将对各县市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1.2018年州本级纳入国资统一监管企业名单

      2.2018年州本级划转和清理退出企业名单

 

 

 

201810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8年州本级纳入国资统一监管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监管方式

主管部门

备注

1

博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直接监管

州国资委


2

博州汇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直接监管

州国资委


3

博尔塔拉宾馆

直接监管

州国资委


4

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监管

赛管委


5

博州金盾保安守护押运有限公司

委托监管

州公安局

国有控股

6

博州职教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监管

州职业技术学院


7

博州报社印刷厂

委托监管

博尔塔拉报社


8

博州建筑规划设计院

委托监管

州住建局


9

博州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

委托监管

州住建局


10

博州博兴岩土工程勘察院

委托监管

州住建局


11

博州鑫和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委托监管

州住建局


12

博州瑞和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委托监管

州住建局


13

博州博河水利施工处

委托监管

博州博河流域管理处


14

博州博河绿水源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监管

博州博河流域管理处


15

博州利达工程监理公司

委托监管

州水利局


16

博州锦绣家园物业服务中心

委托监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17

博州广告公司

委托监管

州文体广新局


18

新疆温泉国家粮食储备库

委托监管

州发改委


19

博州粮食收储公司

委托监管

州发改委


20

博州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监管

州交通运输局


21

博州交通行业技能培训中心

委托监管

州交通运输局


22

博尔塔拉大酒店

委托管理

驻乌办事处


 

 

 

 

 

 

 

 

 

 

 

 

 

 

2

2018年州本级划转和清理退出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处置方式

主管部门

备注

1

博州客运服务总站

移交博乐市

博乐市


2

博州和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移交博乐市

博乐市


3

博州精河县客运服务站

移交精河县

精河县


4

博州温泉县汽车站

移交温泉县

温泉县


5

阿拉山口汽车站

移交

阿拉山口市

阿拉山口市


6

博州电视台电视节目制作中心

整体并入

州广告公司

州文体广新局


7

博州博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清理退出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8

博州计量技术服务部

清理退出

州质监局


9

博州特检技术服务部

清理退出

州质监局


10

博州公正计量称重站

清理退出

州质监局


11

博州艾湖水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清理退出

州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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