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8-12-19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12-19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8〕107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33-262

关于印发《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10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经自治区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12月18日

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根据《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新政发﹝2018﹞66号)要求,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赢蓝天保卫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博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自治州(含第五师双河市及各团场,下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一、总体要求

㈠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的工作部署,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以减少重污染天数为主攻方向,以采暖季为重点时段,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兵地联防联控和区域同防同治,综合治理燃煤污染,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推进城市扬尘等面源污染整治,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排污监管,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更好地满足全州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目标,建设和谐、绿色、清洁、宜居的美丽博州提供可靠的空气质量保障。

㈡ 目标指标。2018—2020年,各县市和第五师双河市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持续优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持续增强。

到2020年,全州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以内;博乐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平均值达到90.1%(2017年现状)以上,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平均值不低于2018年,各指标具体见全州各县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一览表。

博州城市空气质量目标一览表

城市(区域)

2015年基准年

2017年现状

2020年目标

PM2.5μg/m3

优良天数比例(%

PM2.5μg/m3

优良天数比例(%

PM2.5μg/m3

优良天数比例(%

博乐市

35

88.3

36

90.1

35

保持

精河县

无年均值数据

无监测数据

无年均值数据

无监测数据

不低于35,具体根据2018年数据结果核定

具体根据2018年数据结果核定

温泉县

阿拉山口市

第五师双河市

二、主要任务

㈠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绿色发展。

1.严格项目准入。一是建立健全严禁“三高”项目进博州制度体系,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三高”项目认定标准,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各县市、各部门依法依规把好土地审批供应关、环保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关。(牵头部门:自治州经信委、环保局、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环保局、发改委;配合部门: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质监局、安监局,第五师双河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安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第五师双河市及各团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第五师双河市及各团场落实,不再列出。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按职责负责,机构改革后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按照改革后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执行。)

二是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化工、建材、冶炼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住建局)

三是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74号)关于产业准入和布局的意见。(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住建局、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环保局)。

2.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2018年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企业名单和完成时限并组织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应重点向自治区级(兵团级)及以上有该产业布局规划的园区集聚,各县市应结合企业退城搬迁的计划及时优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牵头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发改委、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住建局、质监局、安监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安监局)

3.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有关要求,以水泥、燃煤发电机组等行业为重点,2018年底前制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各县市各部门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时序要求开展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牵头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发改委;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安监局)

4.压减过剩产能。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8年底前,制定以水泥行业为重点的过剩产能压缩削减工作方案,加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利用综合标准促进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5.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按照国家有关“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全州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发改委、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

6.推进涉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积极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强化证后监管。(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7.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一是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建材、水泥、石灰石加工、冶炼、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8年底前,各县市排查完毕,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规范化整治要求和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全州基本完成。(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住建局)

二是推进各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工业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推动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牵头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发改委、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科技局、商务局,第五师双河市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8.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积极支持培育太阳能、风能等一批具有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园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环保局、科技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环保局、科技局)

㈡ 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9.稳步推进清洁供暖。一是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自治州清洁取暖方案,确保各族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住建局;配合部门:自治州财政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二是按照《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有关要求,争取加大自治州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城镇居民和城市建成区散煤替代。“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2020年10月底前,县市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名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住建局;配合部门:自治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10.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一是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全州煤炭(能耗)消费总量控制计划,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任务。(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二是对全州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进行梳理,分类制定方案,对违反产业政策的坚决淘汰取缔;对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不达标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关停。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加快输电通道建设,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牵头部门:自治州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

三是全州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热电联产机组、燃煤发电机组在2019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未按期完成改造的一律停产治理。(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工信〈质监〉局、发改委;配合部门:自治州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11.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一是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住建局)

二是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制定实施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计划,2019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淘汰工作。(牵头部门:自治州住建局、质监局、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工信(质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州环保局、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发改委)

三是加大对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牵头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发改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发改委、住建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1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住建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住建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

1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继续推进电气化博州工作。制定自治州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等指标要求。(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㈢ 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4.优化区域交通运输结构。2018年底前,制定自治州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构筑以铁路为骨干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降低大宗货物公路运输比重,减少重型柴油车使用强度,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移。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牵头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15.加快车船结构升级。一是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大力推动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新能源汽车占当年公共机构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住建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二是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优化行驶路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牵头部门: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三是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属于已注销的和已报废的老旧车,按规定予以查扣。(牵头部门:自治州公安局、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配合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

16.做好油品质量升级与保障。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全面执行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质监局、商务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商务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工商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中石油新疆博州分公司,中石化新疆博州分公司)

17.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一是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落实全链条监管要求。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县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公安局、商务局)

二是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各县市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部门:自治州农业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农业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自治州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

三是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飞机在民航机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新(改、扩)建民航机场应将飞机停靠期间的岸电使用纳入设计及建设内容。(牵头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博乐机场;配合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

㈣ 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8.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一是以加强我州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工作为重点,建设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国家级公益林等面积稳定在0.06亿亩。开展退化林地修复工程,重点推进农田防护林工程,完成退化防护林修复工程建设任务5万亩。推进博尔塔拉河、精河、大河沿子河等重点流域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重点实施盐碱地防沙治沙工程,2020年完成2.5万亩沙化土地治理任务。建设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施沙化土地封禁3万亩、封沙育林36万亩。(牵头部门:自治州林业局、第五师双河市林业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第五师双河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二是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继续实施城市绿化工程,因地制宜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牵头部门: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工信〈质监〉局、住建局;配合部门:自治州林业局、第五师双河市林业局)

19.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制定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计划,2019年6月底完成全州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2020年,实现50%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得以治理恢复,60%城市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展。(牵头部门: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第五师双河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一是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县市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道路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保证喷水、喷雾设备正常运行。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周边雾化喷水及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施工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强化扬尘防治监督检查,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牵头部门:自治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二是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博乐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其它县市建成区达到60%以上。(牵头部门:自治州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

三是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推行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运营,推动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确保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规运输、违法抛洒、倾倒行为。(牵头部门:自治州住建局、公安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公安局;配合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

四是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县市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并严格落实到位,加大对违禁燃放的惩处力度,切实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责任部门:自治州公安局、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

2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利用,推动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2020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在初春、秋收和夏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到2020年底,全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农作物肥料综合利用率达到40%。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到2020年,我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力争达到95%以上。(牵头部门:自治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农业局、畜牧局、发改委,配合单位:自治州住建局、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环保局)

㈤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22.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执法行动。制定大气污染源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统筹调配兵地各级环境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数据造假、偷排偷放、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错峰生产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23.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国家、自治区部署要求,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县市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

24.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执法检查重点任务。将工业炉窑纳入采暖季错峰生产,合规达标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提出限产要求;需限期提标整治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发改委)

25.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新环发〔2018〕74号),在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VOCs排放调查,建立VOCs污染治理台账,完成自治区下达的VOCs减排任务。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㈥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

26.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坚持大气污染防治“五统一”,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大幅减少采暖季重污染天数为主攻方向,强化兵地区域同防同治,确保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27.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自治州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自治州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同一区域内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各相关县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应急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气象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农业局)

2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冶炼、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29.实施采暖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一是加大采暖季建材、铸造、冶炼、化工等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科学优化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及燃煤电厂错峰生产。各县市及工业园区每年9月底前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生产线、燃煤发电机组)错峰生产计划和名单,明确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牵头部门:自治州经信委、环保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发改委、国资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国资委)

二是制定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企业燃煤发电机组严格落实“以热定电”,禁止超负荷发电。区域内生活、工业用电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参与错峰生产的燃煤发电机组发电量,按照节能环保绩效在其他时段予以保障。(牵头部门:自治州经信委、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国资委、第五师双河市国资委,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㈠ 落实各方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第五师双河市对本行政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连队、街道、社区、企业,明确各项任务清单、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责任部门,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师、团、连队、社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自治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的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落实配套措施,同时指导、督促各县市、团场落实。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调度要求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各县市、各相关部门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州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㈡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环境空气质量变差县市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牵头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人行博州中心支行,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

㈢ 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研究制定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落实《加快推进电气化博州工作方案》(博州政办法﹝2017﹞1号)有关电采暖电价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大力支持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

二是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牵头部门: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税务局;配合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工信〈质监〉局)

㈣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一是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进一步优化各县市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争取各县市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满足自治区和国家联网要求,实现自动站数据实时上传。在工业园区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和规范降尘量的监测工作。(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

二是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或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州基本完成。(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三是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2019年底前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装置。(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四是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公安局、检察院,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检察院)

五是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卫健委、林业局、气象局、公安局、检察院,第五师双河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卫健委、公安局、检察院)

㈤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一是加快制定《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法制办)

二是建立完善兵地联防联控环境执法机制,提高重点区域联合执法频次,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县市、团场责成限期整改,对执法和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并公开。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严肃问责。

三是强化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满足基本的履职需求。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单位:自治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四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商务局,第五师双河市商务局)

五是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自治州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六是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点。(牵头部门:自治州商务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商务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公安局、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

㈥ 加大环保督察力度。全面开展自治州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县市、第五师双河市督察全覆盖,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以城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为重点,建立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夯实县市党委政府、团场和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空气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的专项督察和整改工作“回头看”,强化督察问责,进一步推动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㈦ 严格考核问责力度。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自治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县市,由自治州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㈧ 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积极寻求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的技术支持,对重污染天气进行跟踪分析,提出精准治理解决方案。继续开展艾比湖区域沙尘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为城市沙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提供依据。(牵头部门:自治州科技局、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科技局、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气象局、第五师双河市气象局)

㈨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一是各县市要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各相关企业。)

㈩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一是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整合兵地“12369”环保投诉热线,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重点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

二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强化全民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各县市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运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各类环境信息,接受公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环境突出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各县市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组织部,第五师双河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开展)

上一条:关于印发自治州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自治州“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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