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9-01-07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01-07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8〕11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33-615

关于印发自治州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1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罚整改情况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37号),其中涉及我州企业1家(新疆腾博热力公司)。为集中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专项整治,根据《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 + 3+ 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认识到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全面达标排放是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措施,是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重要方面,必须不折不扣、坚定坚决地完成。

二、明确整治任务

针对新疆腾博热力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博乐市要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抓紧整改,尽快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县市要举一反三,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制定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整治方案,限期做到重点排污单位全面达标排放。要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运维管理和日常监管,从严从重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第三方运营单位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要积极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结果的应用,完善联动机制,发挥自动监控的“哨兵”作用,做好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报警响应、审核、处置、录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严格责任分工

㈠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重超标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法人代表对整改工作负主体责任,应立即改正超标排放行为。对于严重超标排放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进行处理,启动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㈡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自治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博州党办发〔2017〕37号,以下简称《职责》)规定,各县市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对环境质量具体负责,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放整治工作全面负责。各县市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一个单位,一套整治方案,一抓到底”要求,明确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及完成时限,严格督促超标重点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并依法查处。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㈢ 严格落实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职责》规定,州环保局负责按照本方案,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部要求,督促各县市环保部门对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依法查处,并对长期超标排污、屡查屡犯、影响恶劣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督促各县市限期完成整治。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加强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的统计、汇总及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数据第一时间与企业联系,共同查找、分析数据异常原因,并要求企业尽快恢复正常数据传输。对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要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并及时报送查处结果。

四、主要整改措施

㈠ 立即开展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整治,确保整治到位。博乐市环保局立即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新疆腾博热力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督促其抓紧整改,尽快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㈡ 建立超标通报工作机制,持续整治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问题。由州环保局牵头建立第一周预警,第二、三、四周督办,按月交台账工作机制,按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每周两次对全州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日均值超标情况进行统计,对有日均值超标情况的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并将结果通报有关县市,抄送州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环保局。

2.有关县市环保部门按照超标周报名单开展现场核实,并及时向州环保局反馈超标情况是否属实,对确属超标的企业,督促整改。

3.对第二、三、四周仍有日均值超标情况的企业,州环保局向有关县市下达督办函,提出督办要求,并进行调度。各县市督促超标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按期完成。

4.对已核实的超标天数占当月生产天数20%及以上,由州环保局责成县市环保部门对企业依法查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5.对未完成限期整改的超标企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对连续两季度严重超标排放的企业,予以挂牌督办。

㈢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坚决遏制严重超标排放情况。各县市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排查,对超标排污的重点单位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及责任人,定期调度、全面整改。

五、严格整治工作完成时限

后期出现的超标企业,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不到位的,整改时限为通报后3天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涉及技术改造的,整改时限为通报后6个月内完成整改。已纳入自治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或其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的,按照原整改要求时限完成整改。

各县市要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排查整治情况和有关整治方案,以各县市政府名义报送州环保局。

联系人:祁志鹏,联系电话:231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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