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8-04-01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04-01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8〕25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456-936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五、分级标准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6

一、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二、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章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10

一、预防预警机制

二、预防预警行动

三、信息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12

一、Ⅳ级响应

二、Ⅲ级响应

三、Ⅱ级、Ⅰ级响应

四、响应终止

第五章 后期处置..........................................................................15

一、善后工作

二、评估与总结

三、检查与审计

四、责任与奖励

第六章 应急保障..........................................................................16

一、运行机制保障

二、技术保障

三、应急队伍保障

四、培训和演练

第七章 附则..................................................................................17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解释

三、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自治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编制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等)和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㈠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临近省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涉及博州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博州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㈢博尔塔拉银监分局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㈣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博州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分业管理、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分级控制。

五、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㈠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发生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疆甚至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出现或将要出现全疆甚至全国性金融行业的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㈡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发生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影响面超出博州甚至新疆范围,对全疆多个地州甚至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疆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㈢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发生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出现跨行业的、对多个地州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监管机构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自治州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㈣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发生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事件所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能够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监管机构能够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突发金融风险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当突发金融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升级,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一、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㈠ 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是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全州金融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指挥长:自治州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行长。

㈡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重大金融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制定和调整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自治州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8.必要时建议自治区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㈢ 主要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金融办、州党委宣传部、州党委网信办、州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1.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建立并实施督促、检查、指导自治州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的工作机制。与博尔塔拉银监分局保持紧密的沟通和联系,掌握金融风险尤其是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向州指挥部建议是否启动本预案。建立与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及各金融机构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对监管机构上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汇总,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州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上报州指挥部审议。组织并实施有关金融机构的处置、重组、关闭和破产,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对监管机构通报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形成建议上报州指挥部、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需人民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经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批准后,落实流动性支持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外汇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博尔塔拉银监分局:负责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按照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博州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规定,及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及上级部门汇报,并视情况需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做好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维护事发地金融秩序,防止事态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

3.州财政局:负责分析研究自治州经济形势和经济发展状况,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提供财政支持。同时,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向人民银行的专项借款事宜。

4.州公安局:负责对有关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发生聚集上访、扰乱工作秩序等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州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和管控,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其风险;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6.州党委宣传部: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织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7.州党委网信办:及时收集自治州内外舆论情况,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辟谣和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州内外舆论。加强对自治州相关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8.州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好法律咨询,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处置。

二、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应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指定人员参加州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有关联络事宜。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州指挥部汇报金融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自治州各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根据州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召集相关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理提出具体建议。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9.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防预警机制

㈠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建立本系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㈡ 各金融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州财政局、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州金融办每季度向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加强信息交流。

㈢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做好对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进而对自治州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重大事件及时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预防预警行动

㈠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州金融办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在1小时内以“突发金融风险要情快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㈡ 各部门要保障本部门风险预警系统的畅通、有效,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信息传递和反馈高效快捷。

三、信息报告

㈠ 报告责任与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㈡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在1小时内以“突发金融风险要情快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㈢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博尔塔拉银监分局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自治州党委、政府和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经自治州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新疆银监局,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自治州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㈣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接报后,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相关建议,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州指挥部。

㈤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和拟进一步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Ⅳ级响应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适时启动本辖区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件所涉及的单位、相应监管部门及时启动本单位、本部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处置工作,维护本辖区内的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Ⅲ级响应

㈠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监分局等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部门、监管部门和州指挥部报告风险情况,本部门应急小组随即进入响应状态,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㈡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州金融办等监管部门接报后迅速核实情况。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根据各部门报告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根据风险事态发展的情况需要,及时将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报州指挥部指挥长,并提请州指挥部适时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

㈢ 启动预案后,州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1.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发布启动本预案的指令;组织金融机构进行自救;紧急协调、调配应急资金保证支付;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做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协调调集资金或协调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按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紧急再贷款保证支付;指挥长赴事发地调查了解情况;向自治州党委报告有关情况;其他有必要采取的处置措施。

2.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其他有必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3.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适时启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确定新闻报道的范围、口径,制定相应的新闻报道方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因舆论导向不明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动荡。

㈣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州金融办等监管部门及时将事件动态报上级部门,接受上级部门指导。

㈤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1.需州指挥部批准的处置方案经各部门应急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州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州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无需批准的处置方案报州指挥部备案。

2.对于风险部门提出要求人民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救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紧急再贷款手续。

3.对于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和资金帐户,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和转移资金。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出现群众大规模聚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州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州指挥部随时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应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三、Ⅱ级、Ⅰ级响应

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和各金融机构,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变化的情况,迅速向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和上一级部门报告基本情况,由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向自治州党委、政府报告并建议立即启动预案。州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基本情况,配合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响应终止

较大(Ⅲ级)金融突发事件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可能,由州指挥部报请自治州党委、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进行保管及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自然人债务进行核实,并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评估与总结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牵头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20天内形成评估分析报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州指挥部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30天内将评估分析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根据风险类别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州金融办等监管部门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防范手段、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应急预案。

三、检查与审计

自治州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动用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责任与奖励

对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应急保障

一、运行机制保障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要建立各成员单位间的经常性沟通联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传递高效、迅速、准确,并符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二、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支撑保障。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逐步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至少有两人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要确保本行业内部的突发金融风险处置应急小组人员到位,各成员单位要确保本单位参与州指挥部的人员到位,确保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信息报送和联络的人员到位。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相关联系人替补名单,人手不足时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处置工作到位。

四、培训和演练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要结合工作实际举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培训班,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协调联动水平,检验完善预案,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

各县市应参照本预案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自治州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制定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金融机构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三、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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