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8-07-20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07-20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8〕55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12-722

关于印发自治州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8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科学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根据自治州人口老龄化客观实际,以满足广大群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结构调整、转变服务模式、完善保障政策等措施,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有机结合、有效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㈡基本原则

⒈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多数老年人,以居家和社区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结合,提供基本健康服务和管理。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⒉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规划设计、政策制定、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医养结合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医养结合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地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3.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健康养老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医养结合融合发展。

㈢ 主要目标

2018年,全州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资源实现有效配置利用,执行医养结合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能力。80%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或窗口,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县市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的比例达50%以上,家庭医生与65岁以上居家老人签约服务覆盖率达30%以上并将医疗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和社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州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序衔接、资源共享。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健康养老服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或窗口,家庭医生与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比例达70%以上。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全州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㈠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2018年,博乐市依托公立或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联合建设成1—2处标准规范的医养结合示范点,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村队或者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延伸服务点,协同开展健康随访、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和心理卫生服务,使老年人不出村队或者社区就能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指导、护理、保健服务。继续做好精河县人民医院与精河县福利院的医疗服务协作。迁址新建的温泉县人民医院开设养老床位30张,开展医疗与养老相结合的医养结合试点。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养老机构的县市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与辖区至少1所养老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定期上门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中医民族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养老机构老人需要到医疗机构就医的,协作医疗机构要提供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及时有效得到医疗救治。(牵头单位:自治州卫健委;配合单位:自治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㈡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各县市要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民族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优先予以备案管理,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失能老人护理型养老机构要单独设置医务室,具备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民族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采取内设医务室托管方式,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州卫健委;配合单位:自治州人社局、各级医疗机构)

㈢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推进各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建立合作关系,与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逐步开展医疗护理服务模式试点,将医院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养老的家庭,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作用,结合公共卫生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鼓励为居家养老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家政服务等健康服务。执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老年人对健康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获得感。(牵头单位:自治州卫健委;配合单位:自治州发改委、人社局、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㈣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养老服务,或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6号)条件的,享受社会资本办医的优惠扶持政策。博乐爱康老年病医院分院与博乐市民政局已签定医疗托管协议,承担博乐市福利院的医疗服务,在全州率先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试点工作。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要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州卫健委;配合单位: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㈤ 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各县市可因地制宜,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以《自治区养老康复机构(养护型床位)建设标准》为依据,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人员和床位富余、就诊量小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的床位可转为康复、护理床位,根据需求开展老年养护、临终关怀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民族医医院)可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入住的老年人符合养老服务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享受相应的补贴和购买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州卫健委;配合单位:自治州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㈥ 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开通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或窗口,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综合医院要努力提高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将健康养老纳入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广泛宣传健康养老知识。(牵头单位:自治州卫健委;配合单位:自治州民政局)

㈦ 开展中医民族医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民族医医院开展康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中医民族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等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民族医诊室。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民族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各县市依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的“中医民族医馆”开展中医民族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民族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推广中医民族医养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生、预防保健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州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州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㈠ 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料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养老护理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大力宣传和鼓励有经济能力的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提高保障能力。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失能、部分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州人社局;配合单位:自治州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

㈡ 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市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与运营。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开展培训。加强养老照护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博州职业技术学院增设相关医学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者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牵头单位:自治州发改委、卫健委;配合单位:自治州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

㈢ 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牵头单位:自治州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自治州住建局、卫健委、民政局)

㈣ 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持政策;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将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养老照护纳入政府购买健康养老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做好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州财政局;配合单位:自治州民政局、发改委、卫健委)

㈤ 建立规范的运行服务体系。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评估,建立统一完善的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标准和经济状况评估标准,执行各类服务质量技术标准。要执行家庭病床、长期护理等健康养老服务项目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引导医养结合规范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州民政局;配合单位:自治州卫健委)

㈥ 加大信息支撑保障。将医养结合纳入信息惠民工程范围,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辖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逐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各县市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对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之间的信息互通、远程医疗、人员培训、基本设备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纳入预算给予必要资金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州卫健委;配合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各级医疗服务机构)

四、组织实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民生工程,各县市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规划布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养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健康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项目,执行自治区的家庭病床、长期护理、巡诊收费标准。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落实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推进医养结合示范点建设。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老龄工作部门要及时掌握老年人医养结合方面的需求,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健康养老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㈡ 抓好试点示范。2018年试点县市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为全面开展医养结合工作积累经验。各县市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试点县市安排必要的项目,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㈢ 加强督查和考核评估。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执行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主要指标,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相关部门在本方案出台后,要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出台工作方案,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自治州卫健委、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相关信息:【《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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