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7-04-11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7-04-11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7〕24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417-734

关于转发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7〕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4号)精神,自治州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公安局、统计局、民宗委、卫生计生委、残联联合拟订了《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1日

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

民政局 扶贫办 财政局 公安局

统计局 民宗委 卫生计生委 残联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全州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4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总目标再动员会议精神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立足博州实际,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通过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将全州所有符合条件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为博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㈠ 实行政策衔接。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深入开展入户核查,精确识别对象,并依据入户情况建档立卡,做好分类管理。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农村无户籍新落户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相关政策,做到应扶尽扶。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困难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提供过渡保障期,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㈡ 实行对象衔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实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统一组织开展对象认定。民政、扶贫和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增加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健全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㈢ 实行标准衔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有关要求,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按照脱贫年限和年度扶贫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新的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动态调整的扶贫标准。各县市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㈣ 实行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半年比对一次台账数据。县市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困难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要严格低保认定标准和条件,坚决防止不经审核审批程序直接纳入低保的“政策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责任,明确驻村干部的协管责任,对于对象认定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步骤

㈠ 安排部署(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制定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各县市按照自治州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㈡ 摸底调查(2017年5月15日前完成)。结合2015年底以来摸底核查、建档立卡等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摸底调查,切实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县市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切实摸清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等基本情况,准确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和兜底脱贫工作奠定基础。以后每年11月15日前组织一次。

㈢ 抓好落实(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各县市在做好已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和符合条件的护边员、一线贫困边民保障的基础上,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清理出去(含已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和符合条件的护边员家庭、一线贫困边民)。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护边员家庭和一线贫困边民、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和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以后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一次。

㈣ 督促检查(从2017年开始,每年结合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州将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大对各县市落实《自治州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兜底扶持工作方案》(博州民发〔2016〕42号)、两项制度衔接和相关保障政策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两项制度衔接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自治州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也要做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指导检查。

四、保障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扶贫、财政、公安、统计、民宗、卫生和计划生育、残联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政策会商、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相互衔接、协调实施”的统筹协调机制。要切实强化县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好扶贫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民宗委、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宗教教职人员、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中困难宗教教职人员、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及时提供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所需户籍、人口信息,及时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要进一步完善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农村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

㈡ 加强资金筹集。各县市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测算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需求,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消化好历年滚存节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自治州分配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将重点向兜底脱贫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倾斜。

㈢ 加强经办能力。各县市要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核对机构,提高对象认定、补助发放的准确率和效率。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确保贫困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㈣ 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政府及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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