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7-04-11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7-04-11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7〕26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418-080

关于印发自治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7〕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1日


自治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博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总体工作方案(2012—2017年)》和《关于报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自治州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协同治理和精细化管理为抓手,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严守生态环境红线,坚守环境安全底线,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防治目标

全州城市空气质量继续保持稳定,博乐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值分别控制在0.051mg/m3、0.014mg/m3和0.019mg/m3(保持在2012年水平);精河县、温泉县及阿拉山口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共实施6大类26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预计削减二氧化硫2242.4吨、氮氧化物1862.6吨。

三、主要工作任务

㈠ 强力推进减煤工程。坚持能源清洁化战略,采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强清洁能源利用,强力推进“电化”工程等措施,实现全州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防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过剩和落后产能向博州转移。制定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拆并方案,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污染企业关停退出和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减少煤炭使用量。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结构和规模,所有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园区。淘汰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落后生产工艺技术、污染严重且经治理仍无法达标的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关停。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加强清洁能源利用,调整能源结构。推进“电化”工程,按照自治区加快推进电气化工作和关于“实现新建建筑全部采用电采暖和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改为‘气电互补’方式供热”的要求,加快电化博州实施进度,全面提升博州电化水平,充分利用新能源电能丰沛的优势,落实风电清洁供暖项目,创新管理服务模式,促成工业园区潜力项目落地。企业擅自新建燃煤设施,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牵头单位:博尔塔拉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革。推行节能降耗技术,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65%、居住建筑节能75%的强制标准。继续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强化资源环保准入约束。认真落实博州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严把项目引入关,严守资源利用上线,落实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大力支持和引进科技含量高、绿色环保项目。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招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㈡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对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砂场、石灰矿、堆场、料场等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有效控制全州扬尘污染。

加大城乡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加强对机场、铁路、公路、房产开发、乡村、企业等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监管。加强土方开挖、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拆迁后的建筑垃圾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清运,拆迁结束后裸露地面必须采取硬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实施绿化工程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围挡、洒水、覆盖等方式进行防尘;每日施工结束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尚未完成绿化时对裸地实施覆盖,大风天气停止作业。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增加洒水保洁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全州清扫洒水车保障在春、夏、秋三季除降水天气外进行道路清扫洒水降尘作业。重点对大气自动监测站点、规模以上施工工地不间断实施降尘作业,周边2公里内保障每天洒水降尘,主次干道保障每天洒水降尘。制定道路开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春季开展道路修补工作,完成全州主次干道破损路面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加强堆场、料场、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督促国控、区控大气重点监控企业堆场、料场封闭工程建设,工业企业内设置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洗车台等扬尘污染治理设置,与施工工地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加强对大型停车场、储煤场、交易市场、物流货运场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做好场地内路面硬化、洒水降尘、车辆冲洗等扬尘措施。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㈢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通过实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强制淘汰燃煤小锅炉,全面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实施脱硫脱硝除尘工程改造。加强化工、水泥、制糖、酒精、石灰、集中供热等重点排污企业的工业燃煤锅(窑)炉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环境监察,规模在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均要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对颗粒物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高效除尘升级改造,确保实现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二氧化硫治理项目5个,实现削减二氧化硫779.2吨;氮氧化物治理项目7个,实现削减氮氧化物1259.38吨;烟粉尘治理项目3个,实现除尘2680吨。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五台工业园区管委会

实施城市燃煤锅炉整治工程。全州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淘汰博乐市瑞特汽车4S店小锅炉、西郊农贸市场小锅炉、中亚大酒店小锅炉、汇嘉广场小锅炉、老食品厂家属区小锅炉、博州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供热分公司、博乐市建宏安装公司供热锅炉、精河县供热公司、和煦供热公司、晨东供热站、炎火供热锅炉、城镇第三供热站、精河县二医院供热锅炉等13家供热锅炉,迁建精河县环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合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削减二氧化硫1463.2吨、减排氮氧化物320.46吨。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进一步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建立全州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掌握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和区域分布特征,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在化工、加油加气站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开展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治理。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加强管理,鼓励城区餐饮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排烟烟道,确保达标排放。全州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工商局、安监局、公安局、农业局、食药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㈣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尾气排放。

加大车辆管理力度,全面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汽油车国V新车准入标准,7月1日起执行柴油车国V新车准入标准。对全州黄标车进行摸底排查,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正确引导、妥善处理运营类黄标车的淘汰。通过开展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有效控制因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2017年,实现机动车尾气削减氮氧化物282.75吨。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善道路环保分类管理。分类划定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货运机动车的道路通行区域,严控货运车辆在禁行区域内道路通行。合理设置红绿灯,减少车辆怠速行驶。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继续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2016年第29号公告的通知》(新发改经贸〔2017〕89号)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定期检验时间、人员持证上岗和技术规范要求,严肃查处违法环检机构,确保检验数据质量。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质监局、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㈤ 加强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

实施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固沙林建设。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加大城市周边绿化建设力度,使区域生态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176万亩;完成人工造林1.4万亩,封育2.5万亩,继续推进万亩生态林建设。完成新建道路绿化及景观带绿化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州林业局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继续推进“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作,严防水土流失,2017年完成退耕还林2.11万亩,退耕还草2.25万亩;实施湿地修复项目,严查湿地资源破坏行为。

牵头单位:州林业局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畜牧兽医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及信息中心能力建设。依托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的赛里木湖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站,充分发挥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站的作用。对已完成的监察能力建设及信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保障后期稳定运行,借助先进的设备及平台,提升环境监察能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察及监督力度。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支队

四、保障措施

㈠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做到细化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每项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要加强合作、相互支持,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环节无缝衔接、统一联动。

㈡ 加强资金引导。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奖励、补贴和贴息等形式,支持污染企业退出、清洁能源改造、工业污染治理、老旧机动车淘汰等重点工作,严格保障治理资金,切实加快治理进程。

㈢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及时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环境后督查和稽查工作。对2017年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自治区环保厅来我州开展调研期间查找的主要问题作为重点督查对象,对整改落实情况全程追踪,要查到底、抓到底;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集中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于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污染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和限期整改等措施。

㈣ 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要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数据,环保部门每季度在相关网站上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定期编制城市环境质量公报,定期公布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相关信息:【《自治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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