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7-07-31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7-07-31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7〕8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429-205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7〕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1月印发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06〕79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31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五、事故分级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5

一、自治州指挥部

二、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四、技术支撑机构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8

一、监测

二、预警

第四章应急响应........................................................................11

一、先期处置

二、分级响应

三、响应级别调整

四、响应终止

第五章后期处置........................................................................14

一、应急处置评估

二、事故责任调查

三、善后处置

第六章保障措施........................................................................15

一、信息保障

二、应急队伍保障

三、技术保障

四、物资和经费保障

五、宣传培训

六、责任与奖励

第七章附则................................................................................16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解释

三、发布实施

附件:1.自治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18

2.自治州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19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五、事故分级

㈠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对包括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自治区处置能力的;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地(州、市)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㈢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州内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地州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

一、自治州指挥部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州食安委”),在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成立自治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州指挥部是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

州指挥部指挥长由州食安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州食安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批州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

二、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食药监局(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州食安办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

㈠贯彻落实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㈡督促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㈢向州党委、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㈣经州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㈤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州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

㈠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州食安办会同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或由州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

㈡危害控制组。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㈢医疗救治组。由州卫计委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建立救治绿色通道,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㈣检测评估组。由州食药监局、卫计委牵头,组织州疾控中心和相关检测机构,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㈤新闻发布组。由州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网信息监控工作。

㈥维护稳定组。由州公安局牵头,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四、技术支撑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州卫计委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的调查报告。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㈠建立监测体系。

⒈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⒉州、县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资源,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质量的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并及时向州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⒊州食药监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全州食品安全风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⒋州食药监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⒌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㈡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自治州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二、预警

㈠食品安全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㈡预警发布。

⒈Ⅰ级和Ⅱ级预警信息由州食安委向自治区食安委提出预警建议,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对外发布。

⒉Ⅲ级预警信息由州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报州食安委批准后,由州食安办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向州应急办报备。

⒊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市食安办报县市食安委批准后,由各县市食安办组织发布,向州应急办、州食安办报备。

⒋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⒌各级食安办在上报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⒍对于可能影响本州以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州食安办审核后上报自治区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州进行通报。

㈢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⒈各县市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⒉各县市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⒊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㈣预警调整。

各级食安办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意见,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进行发布。

㈤预警解除

经确认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经原批准单位批复同意解除,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第四章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对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上报。

州食安办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分级响应

㈠Ⅳ级响应。适用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食安办给予指导。事发地县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协调指挥本辖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㈡Ⅲ级响应。适用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由州指挥部统一领导,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的指导。

1.事发地县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先期处置。

2.州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研判事故发展态势。根据处置需要组建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新闻发布组、维护稳定组,分工开展以下工作:

⑴充分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措施,减少人员伤害。

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⑶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⑷州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外时,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⑸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㈢Ⅱ级、Ⅰ级响应。适用于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由州指挥部在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事发地县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先期处置。

2.州指挥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3.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技术、人力、物力、经费等支援。

4.自治区、国家相关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国家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响应级别调整

㈠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㈡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降低响应级别。

四、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达到以下三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并向上一级食安办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

⒈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⒉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⒊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二、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食安办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安办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州、县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和举报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及时收集。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二、应急队伍保障

州食安办负责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三、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的部门、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四、物资和经费保障

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州食药监局根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五、宣传培训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州、县市两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责任与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救援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食药监局(州食安办)负责牵头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自治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和州食安办备案,自治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州食安办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食药监局(州食安办)负责解释。

三、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11月印发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06〕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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