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17〕1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64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㈠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会和自治州党委十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严守生态保护底线,健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良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永续发展。
㈡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政策,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通过市场、法律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专项基金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生态保护。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和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及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统筹兼顾、协同发展。统筹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措施和资金,将生态保护补偿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西部大开发战略、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等有机结合,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转型绿色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大力实施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大胆探索,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效益。
㈢ 目标任务。到2020年,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冰川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努力实现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自治州实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分领域重点任务
㈣ 森林。积极争取将自治州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标准的公益林,全部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全面保护天然林,继续禁止商业性采伐。积极向上级申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支持,给予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州林业局、财政局、发改委,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㈤ 草原。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和牲畜棚圈建设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新牧草字〔2016〕24号),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加强草原管护和动态监测,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科学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推行科学放牧,合理利用天然草原,加快恢复草原生态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发改委,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㈥ 湿地。探索建立自治州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积极争取将赛里木湖湿地、艾比湖湿地纳入试点范围。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等综合治理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州林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畜牧兽医局,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㈦ 荒漠。积极探索荒漠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和防沙治沙奖补机制。定期开展全州荒漠化、沙化监测工作和沙区天然植被状况调查工作,强化保护措施,严格管控沙区天然植被所在区域的开发建设活动。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通过合同制、委托管理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管护服务,制定管理制度,建立长效保护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相关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州林业局、财政局、发改委,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㈧ 水流。继续推进艾比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研究在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重要蓄滞洪区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等区域,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加大水土保持治理资金统筹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州水利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畜牧兽医局,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㈨ 耕地。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联动,调动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探索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摸清全州符合扩大范围区域条件的退耕还林还草实际需求,研究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积极申报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补贴试点,提高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的积极性。引导农业种植减控化肥使用量,对种植绿肥、使用有机肥、增施农家肥、秸秆还田等给予政策补贴,调动农民减量使用化肥积极性。落实地膜污染综合治理补偿机制,支持鼓励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废旧地膜,减少废旧地膜对耕地土壤的污染,不断提高耕地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委、畜牧兽医局,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㈩ 冰川。探索研究自治州冰川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建立自治州冰川保护区域,禁止冰川保护区域内一切生产、生活活动,严厉打击毁林毁草、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等违法活动,确保冰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责任单位:自治州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发改委,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一)建立健全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多方投入保障机制。通过财政资金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同等享受国家造林、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等有关补贴政策。建立自治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自治州重点生态功能区域投入力度。统筹水土保持补偿费、草原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划定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探索建立综合性补偿办法。探索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积极开展一批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探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种方式的横向补偿体系。研究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综合配套制度体系。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特点,分别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和生态补偿方式。加强生态监测能力建设,鼓励生态补偿区域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科技投入,开展自治州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服务价值课题研究,增强科技对生态保护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统计局,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协同推进新机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推进水权交易,建立起与自治州州情、水情相适应的水权体系,搭建自治州水权交易平台。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和管理体系,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推动建立自治州低碳发展基金,支持碳市场和低碳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林业局、农业局,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探索生态补偿助力精准扶贫新途经。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合理调整基本农田保有量。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吸收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加入生态保护人员队伍。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补偿脱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新党厅字〔2016〕90号),落实生态补偿脱贫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州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住建局、人社局,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十七)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加快生态补偿地方性立法步伐,在国家环境保护税法和自治区生态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结合自治州实际,做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林业局、统计局、畜牧兽医局,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各县市要认真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主体责任。各生态文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要积极主动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十九)建立考核机制。自治州有关部门、各县市要把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科学合理制定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国土、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本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二十)加强督促落实。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监察工作,监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县市及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情况,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用,采取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及时解读重大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