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7-07-20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7-07-20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7〕7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428-025

关于印发自治州2017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7〕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2017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8日

自治州2017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州养殖业抵御自然灾害、动物疫病及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内容

㈠ 承保畜种:奶牛、能繁母猪。

㈡ 承保范围:州域内(不含第五师)各县市、乡镇场、村队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养殖户。

㈢ 投保条件。

购买奶牛保险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奶牛品种须在当地饲养1 年以上(含1年);2.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 周岁以上(含1 周岁)7 周岁以下(不含7 周岁);3.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有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4.奶牛饲养管理正常,营养良好;5.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购买能繁母猪保险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30头),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2.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3.饲养场所在地位于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保险责任

㈠ 奶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动物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投保个体死亡或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高传染性疫病遭强制扑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㈡ 能繁母猪保险责任。动物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或发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传染病遭强制扑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动物疾病:奶牛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因发生布鲁氏菌病遭受政府强制扑杀)、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能繁母猪为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兽伤害、毒草害等。

三、责任免除

下列三种原因造成奶牛、能繁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在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㈠ 奶牛保额分别为安格斯牛20000元/头,荷斯坦牛10000元/头,西门塔尔牛8000元/头,新疆褐牛6000元/头。规模化养殖:投保奶牛30头以上的费率为5%。农区散养:投保奶牛30头(含30头)以上的费率为6%。牧区放养:投保奶牛的费率为8%。

㈡ 能繁母猪保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

保险费根据实际投保畜种、养殖方式等情况具体计算。

五、保险费补贴比例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自治州财政补贴5%、县市财政补贴10%,参保养殖户(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5%。如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补贴标准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保险合同

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合同文本应征求自治州财政局、畜牧兽医局、法制办意见后,在自治区保监会统一报备。奶牛、能繁母猪保险有效期限为1年,可常年投保。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放到户。

七、保险费征收方式

㈠ 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户自行承担的保险保费由所在乡镇场代为收缴,并统一划转至保险经办机构(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专用账户。

㈡ 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中州、县市财政补贴部分按照2017年实际参保情况计算出保险保费,按规定比例由州、县市财政部门于养殖户缴纳应付保险保费后,划转至保险经办机构(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专用账户。同时,州、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逐级申请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划转至保险经办机构(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专用账户。

八、承保程序及保险赔付

㈠ 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村为单位,及时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户姓名、参保畜种、参保数量、参保时间、保险金额、费率、缴纳保费等内容,便于日后理赔监督。乡镇场、县市要详细登记、汇总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相关信息,建立规范档案。

㈡ 承保期内,发生养植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经办机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参保畜种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和理赔,并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理赔户姓名、理赔品种、理赔数量、理赔金额。在查勘定损过程中,发生《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规定的病害,县市畜牧兽医部门应要求养殖户(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动物尸体作无害化处理,并向养殖户发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无害化处理证明作为重要理赔要件,未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的保险理赔案件,保险机构不予赔付。

㈢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保险机构要切实担起责任,进一步加大养植业政策性保险宣传引导力度,严格执行承保、查勘、理赔相关程序和规定,认真做好公示和监督工作。对实施养植业政策性保险过程中违反程序,虚报、瞒报、套取保险保费的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自治州2017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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