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7-07-17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7-07-17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7〕73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427-618

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7〕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7日

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不断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规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农产办〔2011〕19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标并经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州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是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机构,负责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

第四条对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及其申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等。

2.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经营规模。

⑴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⑵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

⑶中介服务组织:加入组织人数100人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90%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近2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无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自然农户的数量达3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货物应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中介服务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第1、2、3、4、6、7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申报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

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效益情况证明。

2.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3.县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说明。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所在地质检部门或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第九条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并征求当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自治州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自治区和自治州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自治州农业局根据县市农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汇总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2.经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向企业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经认定公布的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子公司,且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对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除按国家八部委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的规定进行监测外,同时还应按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规定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建立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1次监测评估。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

第十五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审定后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及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县市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对所辖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报自治州农业局。

3.监测结果审定。自治州农业局对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4.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六条监测合格的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有发展潜力但因特殊原因个别指标不合格,且能在短期可以整改达标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及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经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请自治州农业局进行监测,监测合格的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治州农业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自治州农业局加强对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并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及其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或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九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企业运行情况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农业局审核确认。自治州农业局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州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博州政办发〔201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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