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8-03-14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03-14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8〕18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451-629

关于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办文程序中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健全办文机制,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范围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都要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原则

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当遵循“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高效开展,在公文制发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㈠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事项,应当主动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以及不公开的内容。原则上,重点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政府规章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决算报告;

5.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

6.政府集中采购情况;

7.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8.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措施;

10.选拔录用以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13.重要人事任免;

1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5.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16.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1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㈡ 凡属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仅与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㈢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事项,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㈣ 转发类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所转发公文没有标识公开属性的,按要求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㈠ 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对提出“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㈡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说明不公开理由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㈢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时,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牵头单位最终确定。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相关要求

㈠ 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核对把关,未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可以参照执行。

㈢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市、各部门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标识公文公开属性的县市、部门将予以通报。

2018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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