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20-07-17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0-07-17

文号:博州政办发〔2020〕13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10-132535-918

关于印发博州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20〕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州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州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水利工程

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8〕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19〕6号)要求,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做好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要求的实际行动,作为重大任务来抓。充分认识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划定管理保护范围,严格水生态空间管理,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责清晰、责任落实的管理保护责任体系,为修复保护水生态、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㈠依法依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政策研究,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㈡因地制宜。遵循符合河道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实际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的原则、标准和整体推进目标与控制节点。

㈢分级负责。按照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属,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划界确权工作顺利完成。

㈣先易后难。先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先划界、后确权)。具备条件的可划界与确权同步进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

三、划界确权范围

本次划界确权工作范围涉及全州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泊及已注册登记的水库、拦河引水枢纽(渠首)、大中型泵站、5级(含)以上堤防、灌区等。

四、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

㈠管理范围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

1.河流、湖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执行及批准的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确定的岸线控制线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岸线控制线分为临水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临水控制线是指为稳定河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基本要求,在河岸的临水一侧划定的管理控制线。外缘控制线是指岸线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外缘边界线,一般以河道(湖泊)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线作为外缘控制线,无堤段河道(湖泊)以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外缘控制线。

2.水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中型80—120米、小型10—50米;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中型600—800米、小型50—100米;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起向外划定:中型200—300米、小型50—300米。山区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3.引水枢纽、灌区: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米以内的面积。

4.堤防:依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执行。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等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护堤地宽度从堤脚计起,并根据工程级别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5.渠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保护范围。管理范围由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渠道设计流量在10m3/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米;渠道设计流量在10—50m3/s,管理范围为10—20米;渠道设计流量在50m3/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米。

㈡保护范围划界依据和标准

1.河流、湖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执行及批准的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确定的岸线控制线划定河湖水域岸线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自外缘控制线向外划定,年径流量在1.0亿立方米以上的河道,保护范围50—100米。年径流量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河道,保护范围30—60米。湖泊保护范围不小于50米。

2.水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平原水库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中型200—500米、小型50—200米。山区水库保护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3.引水枢纽、灌区: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保护范围为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米。

4.堤防:依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执行。堤防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划定一定的区域。

5.渠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渠道设计流量在10m3/s以下的,保护范围为2—10米;渠道设计流量在10—50m3/s,保护范围为10—20米;渠道设计流量在50m3/s以上的,保护范围为20—50米。

五、划界确权任务安排

㈠各县市成立划界确权工作专班,政府分管领导为专班第一责任人,专班由水利、自然资源、财政、林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组成,抽调专人成立确权划界工作小组,专职负责划界确权工作。

完成时限2020年7月20日前

㈡各县市制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重新核查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泊及已注册登记的水库、拦河引水枢纽(渠首)、大中型泵站、5级(含)以上堤防、灌区数量,并收集水利普查、土地征用、水利工程设计验收等资料。

完成时限2020年7月底前

㈢全力推进河流、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各县市在摸清河流及水利工程底数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实地勘测调查、测量绘图、造册登记等工作,对河湖、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林草等进行详查并勘测丈量、取证,收集相关资料,明确土地、建(构)筑权属。同时,对所取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分类登记、上图,形成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档案,完成划界工作。

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

㈣在明确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基础上,各县市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种用地权属审查核定,设立界桩界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申领《土地使用证》,确保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与权属清晰,完成确权工作。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㈤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成果自查和工作总结,州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对各县市河湖、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㈥各县市要重视信息上报工作,各专班每月将进展情况报送至州水利局。

完成时限:每月15日前

六、保障措施

㈠强化组织领导。把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作为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内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㈡明确责任分工。州、县市水利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河湖、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河湖、水利工程相关图件成果资料,开展河湖、水利工程地籍测绘、打桩放线并形成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底图等工作;财政部门落实工作经费;林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负责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各乡镇场负责依法开展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予以调处,及时化解各类权属争议,保障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㈢保障工作经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加强经费监管,专款专用,确保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顺利推进。

㈣加强工作指导。此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自治州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划界确权工作稳妥推进。

㈤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为划界确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相关信息:【关于《博州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博州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博州政办发〔2020〕13号 关于印发博州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上一条: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州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自治州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闭窗口
扫一扫,用手机查看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中国政府网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
    阿拉山口市
    精河县
    温泉县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信用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