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5日—21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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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博乐市文化路333号州直机关综合楼2号楼406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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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承诺文件 |
1 |
博州温泉县医养结合建设项目 |
博州温泉县博格达尔西街94—2号 |
温泉县卫健委 |
新疆亿芊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规划总用地面积15915.34 m2,利用现有楼体(康养楼1栋,占地面积4853m2;食养堂1栋,占地面积1056m2;行政楼1栋,占地面积781m2;医养楼1栋,占地面积2176.77m2)及新建医养结合主体工程1500m2,新建楼体不新增占地,在原有院区内建设,其中医养门诊区600m2,医养康复理疗区400m2、医养休息区500m2;购置经颅磁辅助治疗器械、中医AI辅助诊断系统等设备7套;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场地硬化1000平方米以及日处理能力达100m3/d污水处理系统等。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入资金52万元,占总投资额2.08%。 |
一、施工期影响及措施 ㈠ 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设置围挡,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采用硬质材料(如彩钢板、混凝土砌块),确保稳固、整洁、美观,底部设置防溢底座避免尘土外溢。水泥、石灰等易扬尘物料必须存放于封闭仓库或覆盖双层密目网,土方堆放坡度不超过45°,表面覆盖密目网并定期洒水保湿。运输过程中物料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挡板,临时堆放点设置隔离围挡,周边1米范围内无裸露地面。 ㈡ 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生活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最终进入温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施工单位对施工场地用水应严格管理,贯彻“一水多用、重复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尽量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减轻废水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㈢ 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应采取减少噪声产生和个人防护等多种措施来共同治理噪声。在采取相应措施并严格按照本评价要求进行施工的前提下,本项目施工噪声对周围声环境影响可大大减轻,且随施工结束而消除。 ㈣ 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间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固废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对于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对于施工生产废料处理,首先应考虑废料的回收利用,对钢筋、钢板、木材等废角料可分类回收,交废物收购站处理;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将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堆放点。 运营期影响及措施 ㈠ 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排放执行标准。运营期项目无组织NH3、H2S通过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可有效隔离异味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油烟通过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出,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医院病房和门诊定期消毒打扫,加强室内通风换气频次。 ㈡ 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排放执行标准。本项目医疗废水及生活污水进入院区污水处理设施内进行处理;食堂废水(包含在生活污水内)经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及医疗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下水管网排入温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㈢ 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排放执行标准。 运营期在建设单位采取强化墙体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 ㈣ 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产生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以及化学性废物均属于医疗废物,废物类别为HW01,分类存放;感染性废物及损伤性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博乐市新洁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处置,不在院区长期储存,化学性废物及药物性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新疆狮岭能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处理,不在院区长期储存,医疗废物贮存、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中标准要求;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经脱水后密封装袋,交由新疆狮岭能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处置,不在院区长期暂存。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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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