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博州精河工业园区盐化工产业区标准化厂房提升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项目,属于“未批先建”。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你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根据你单位申请,我局受理《博州精河工业园区盐化工产业区标准化厂房提升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博州精河工业园区盐化工产业区标准化厂房提升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南部16km,精河化工产业集中区北侧600m处,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2°51′0.822″,北纬44°28′46.869″。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占地面积2240m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处理规模为400m3/d污水处理厂,以及1400m3(有效容积1000m3)事故应急池一座。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包含污水预处理单元、一体化处理单元、园区事故应急池、设备间等。项目总投资2166.1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70万元,占总投资的17.1%。
根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及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博州精河工业园区盐化工产业区标准化厂房提升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本项目位于精河县优先保护单元(编码为ZH65272210004),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精河县国土空间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在运行管理、生态恢复及治理措施中,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将环境管理落实情况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内,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污水处理厂恶臭须采用密闭装置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最终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废气中氨气(NH3)、硫化氢(H2S)、臭气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NH3≤4.9kg/h,H2S≤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组织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量纲)、甲烷(厂界最高体积浓度%)浓度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二级标准。
㈡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尾水处理达标后依托园区规划建设的中水池,回用于精河化工产业集中区内企业以及园区绿化灌溉,灌溉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表1的一级A标准(标准值见表2.5.3-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标准值见表2.5.3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标准。
㈢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格栅机、水泵、搅拌机、鼓风机、膜清洗系统及臭气处理风机等,须通过加设隔声罩、消声器、基础减振、选用低噪声设备及利用水体屏蔽等措施控制噪声影响。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㈣ 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污泥按相关规定须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结果若属于危险废物,则在危废贮存点规范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则拉运至园区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并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次氯酸钠包装桶及待鉴定污泥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贮存点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
㈤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运营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属于“四十一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属于重点管理类别,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你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达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本项目由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负责项目施工及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进行抽查。
2026年4月1日
审核人: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