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温泉县牛羊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年04月01日 12:40  州生态环境局

温泉县安格里格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温泉县牛羊屠宰场建设项目,属于“未批先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你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根据你单位申请,我局受理《温泉县牛羊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温泉县牛羊屠宰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托斯呼尔图村,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4′26.314″,北纬44°57′27.489″。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占地面积18570.24m2,主要建设1889m2屠宰车间1座;新建日处理污水300m3污水处理站1座;新建配套水电暖系统;升级原有厂房;新建300m3消防水池及配套设施;地面硬化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年屠宰加工牛1.5万头、羊15万只。项目总投资11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5万元,占总投资的37.2%。

根据新疆润水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及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关于温泉县牛羊屠宰场建设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本项目位于温泉县一般管控单元3(编码为ZH65272330003),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温泉县国土空间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在运行管理、生态恢复及治理措施中,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将落实环境管理工作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内,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待宰圈须采用生物处理液以及生物活性水以雾化方式喷洒待宰圈,以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屠宰车间须采用钢结构全封闭,顶部设置集气装置,车间气体经除臭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有恶臭产生的处理单元(如调节池、厌氧池、污泥池等)为半地下式,须设计为加盖密闭,防止恶臭气体逸散,并在污水处理各产臭单元上方设置气体收集管道,在引风机的牵引下进入生物滴滤塔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高温化制机无害化处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生物滴滤塔吸附处理(与污水处理站共用)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项目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除臭装置处理后有组织废气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经生物滴滤塔吸附处理有组织废气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有组织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恶臭气体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㈡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达标后须满足《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表1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通过市政下水管道排入温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㈢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须选用新型的低噪声设备,并对水泵、风机采取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减少振动工具的撞击作用和动力,减少因机械磨损而增加的噪声。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㈣ 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屠宰残余物由高温化制机处理后外售做有机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待宰圈粪便经收集后外售做有机肥。项目待宰区粪便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在厂内堆存时间超过24小时。本项目污水处理站运行中产生的污泥经脱水机进行脱水,经收集后外售做有机肥。厂区内设生活垃圾桶,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项目废包装材料应外售废品回收站。污水处理站运营过程中定期清掏的油脂,经收集后须交有专门回收处置的单位处理。废冷冻机油、检疫医疗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贮存点设计及危险废物的暂存要求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㈤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营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属于“八、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年屠宰牛1万头及以上、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属于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你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达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本项目由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负责项目施工及运营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进行抽查。


                                                                                                                2026年4月1日

审核人: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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