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孜比布拉肉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由新疆寰宇净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博乐市孜比布拉肉业有限公司活畜交易、屠宰及肉类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博温公路10公里处),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为:建设一条肉牛屠宰及加工生产线、一条肉羊屠宰及加工生产线、一条马肉屠宰及加工生产线,年屠宰羊127750只,年屠宰牛8760头,年屠宰马365匹。项目建成后年产牛分割肉1401.6吨,头、蹄、牛皮175.2吨,牛血52.56吨,可食用内脏87.6吨,风干牛肉365吨。年产羊分割肉1839.6吨,头、蹄、羊皮229.95吨,羊血68.996吨,可食用内脏114.98吨、风干羊肉365吨。年产马分割肉110.96吨,头、蹄、马皮13.87吨,马血4.16吨,可食用内脏6.9吨,碎肉马肠0.38吨,马肉马肠0.38吨。项目总投资2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关
于博乐市孜比布拉肉业有限公司活畜交易、屠宰及肉类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意见》,本项目位于博乐市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编码为ZH65270110003),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可以缓解和控制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运行管理、生态恢复及治理措施实施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将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工程监理范围,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加强施工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垃圾、弃渣和污水应集中、妥善处置;要采取洒水抑尘、物料覆盖、设置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噪声污染环境。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施工道路等临时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
㈡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牛、羊、马待宰区须采取干清粪工艺及时对粪便进行清理,将粪便单独清出,不得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须将产生的粪渣及时外运,实现日产日清,以降低牛羊待宰圈舍粪便散发出的无组织恶臭气体。及时清理、清运屠宰车间产生的胃肠内容物及地面残留牛、羊、马血等,增加通风次数。屠宰车间应加强卫生管理,及时对主要生产区域冲洗,降低产臭物质滞留时间,减少恶臭气体产生量,并对待宰圈舍、屠宰车间定期喷洒除臭剂,降低厂区恶臭产生量。污水处理站水池顶部须加盖板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厂区恶臭污染物排放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
㈢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须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采用“厌氧—缺氧—好氧(A2/O)生物处理工艺”)预处理后水质达到《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排水量须满足《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基准排水量要求后排入博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
㈣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各种生产设备〔声压级为75—90dB(A)之间〕,生产设备须置于车间内,噪声通过采取距离衰减、墙体隔声、减振处理及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㈤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边角料收集后打包定期外售废品回收站。本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1间(2m2),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的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㈥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产生的病死畜禽、病害组织及器官等,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密封包装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采用高温化制或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转移过程运输车辆须全密闭并严格消毒,确保全过程环境安全。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行业类别为“农副食品加工业13—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年屠宰生猪2万头及以上10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牛0.2万头及以上1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羊2.5万头及以上15万头以下的,年屠宰禽类100万只及以上1000万只以下的,年加工肉禽类2万吨及以上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须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达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本项目由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负责项目施工及运营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进行抽查。
2026年4月9日
审核人:苏荣